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彤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过户给张某伟。
事实和理由:2009年,张某伟大哥张某辉因房屋拆迁,可以购买两套房屋,他要一套,另外一套让张某伟购买,让张某伟借侄女张某彤的名义购买,承诺2017年后再过户到张某伟名下,全款42万元。
2010年8月24日,张某伟和张某辉、张某彤一起到售楼处交款424305.04元。2012年张某伟又和张某辉、张某彤一起去房管所办理了房产证,相关费用都是张某伟支付的。
房屋简单装修后就委托张某彤出租,租金由张某彤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给张某伟。2018年8月出租到期后,张某伟因需要自住不再出租。张某伟再次装修房屋,购买家具,2019年1月入住房屋。2019年6月,张某伟提出让张某彤过户,张某辉、张某彤他们因家庭纠纷认为张某伟不支持他们,不予配合办理过户。
被告辩称
张某彤辩称,不同意张某伟的诉讼请求。张某彤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伟没有权利要求张某彤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张某彤与张某伟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购买房屋选房是张某彤和父母、邻居商量的,张某彤亲自到现场选房。房屋交付后,是张某彤出资装修的,之后张某彤委托母亲出租,租金由张某彤收取。张某伟只能证明42万余元是其支付的,但相关税费都是张某彤支付的。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案涉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保障性房屋,张某伟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查明
2009年6月3日,张某辉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张某彤被认定为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取得案涉房屋购买资格。2010年8月24日张某伟支付房款424305.04元,2010年9月13日张某彤作为买受人签订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424305元。张某彤于2010年10月29日支付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差价款合计14246.24元,于2012年3月22日支付房屋契税4247.99元。
房屋产权于2012年3月22日登记至张某彤名下,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张某彤主张购房款系从张某伟处的借款;张某伟不予认可,主张系借名买房,已将张某彤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房屋差价款、契税偿还给了张某彤,提交了银行记录予以佐证,称在2010年10月29日取现14000元偿还张某彤缴纳的公共维修资金和房屋差价款。张某彤不予认可。
案涉房屋于2010年10月29日交房,后进行装修并出租。装修费用由张某彤支付,张某伟主张已偿还给了张某彤,提交银行记录予以佐证。张某彤不予认可。张某伟主张装修完毕后,委托张某彤对外出租,租金由张某彤扣除物业费等费用后,转付给其。就此,张某伟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张某彤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款项系偿还张某伟房款的借款,并提交了账单详情,称记录的为“房钱还款”。张某伟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案涉房屋现由张某伟占用使用。张某伟主张2018年8月房屋出租到期后,其收回房屋并进行了二次装修,于2019年1月入住。张某彤认可房屋由张某伟二次装修并使用,但称因张某伟自称无房居住,又因从张某伟处借款,故让张某伟入住使用房屋。
另查,张某伟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两张)、公共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契税发票原件、房屋登记费票据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及部分物业费、供暖费收据原件。张某彤称因向张某伟借款42万余元,数额较大,为了让张某伟放心,就把前述证件、票据等原件交由张某伟保存,作为质押。
张某伟就借名买房还提交了与张某辉的通话录音、史某芳的录音证言予以佐证。张某彤不予认可,提交钥匙照片,称之前房屋钥匙一直由其持有;提交安装有线电视发票等,证明对房屋进行安装有线电视;提交银行记录和发票,证明交纳物业、供暖和有线电视费;提交2012年委托书,证明委托其母亲代为出租房屋。张某伟认可照片、发票、银行记录的真实性,称张某彤代交的费用,已偿还给张某彤,交付房屋后其也持有一套钥匙;不认可委托书。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伟办理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张某伟名下。
律师点评
双方并无关于此的书面约定,因此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应当从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票证的占有持有情况并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认定。在张某伟几乎出全资,前期双方均未使用房屋,但房屋的出租收益由张某伟享有,后期出租到期后房屋由张某伟再次装修后使用,张某伟持有房屋的合同、产权证、发票等其他相关资料原件的情况下,虽张某彤对张某伟提交的与张某辉等的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张某伟提交的录音可以起到一定的映证作用,结合前述情况,可以认定张某伟与张某彤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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