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行政审批是一种日益多见的国家干预私人行为的措施,在劳动基准法中最重要的审批规则是非标准工时的审批。劳动法第39条规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践中有不少因当事人约定的非标准工时未经审批而发生的效力争议。一些判决认为,关于特殊工时需经审批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工时约定也应有效。分析未经审批而约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应回归审批的性质和功能,“审批的必要性意味着存在法定禁止;对当事人来说通过审批这一例外来打破禁止”。因此,未经审批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本上取决于原本强行性规定的强行性,既然违反现行工时基准的约定无效,那么未经审批的非标准工时约定亦应无效,无效的进一步后果是实施标准工时制度。
与审批不同的是报告规则,现行劳动法中比较重要的报告规则主要有两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工会规则和用人单位裁员报告人社部门规则。未报告是否影响裁员或者解除这些形成权行使行为的有效性,实践中出现争议较多。报告规则是对法律行为提出的程序性强行性要求,但报告规则中被报告机关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并没有权限同意或者否定形成权行使行为,报告本身只发生信息传递功能。未履行报告义务对解除行为等的影响取决于保障信息传递的重要性。就裁员的报告而言,因裁员行为可能涉及大规模失业进而影响社会秩序,报告人社部门以由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涉及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因此必须保障该信息传递的实现,未报告则裁员行为违法无效。就单个劳动合同解除时通知工会的规则而言,它更多是引入工会干预、维护个别劳动者利益的前置措施。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劳动法中违反报告规则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劳动法中违反报告规则的法律行为效力是什么
●违反报告制度
●劳动法中违反报告规则的法律行为效力有哪些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违反劳动规定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重大
●违反劳动保护法
●劳动法中违反报告规则的法律行为效力是什么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2年的查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