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妍洁

一、基本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威胁、侮辱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却仍然强制实施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在地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进行恐吓、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是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威胁、侮辱;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威胁、侮辱的行为。

(二)强制

本罪所指的强制实质就是违背妇女意志。所谓意志是指特定人确定某种具体目的后,围绕其目的不断支配和调节自身行为以求实现的心理过程。本罪的违背妇女意志,通俗讲就是违背了妇女意愿而实施了威胁、侮辱行为。

(三)猥亵、侮辱

本罪的猥亵一般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行为的判断与性观念、社会习俗关系很大,一般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罪的侮辱一般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公开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等。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很难区分,具有同一性;猥亵行为包括伤害了妇女的性羞耻心,侵害妇女人格尊严;而对妇女的侮辱行为同样也没有超出这一范畴。

(四)构成本罪的基本条件

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对妇女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了妇女意志;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比如重庆市“周某强制威胁妇女案”[①],被告人周某利用教女学员李某练习驾车之机,从副驾驶座位上扑过来一把抱住她的头,同时伸手在李某身上一阵乱摸,还用嘴亲李某,李某当时头脑中一片空白,用力推周某,并让其住手。周某不听,一边继续对李某动手动脚,一边称“没什么,没什么”。事后李某及丈夫报警,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缺乏上述构成本罪三个基本条件之一的,一般不宜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比如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与性有关行为的,同样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其他关系引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妇女,女方基于相互利用或者以获得经济利益等目的,接受对方实施淫秽行为的,一般也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

虽然本罪为行为犯,但只有情节严重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才能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对于情节较轻的比如恋爱不成并没有威吓侮辱的纠缠行为;偶尔追逐堵截妇女行为;在厕所、浴池等场所偷看、偷拍妇女裸体及隐私部位等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否则《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及《治安管理罚法》的有关规定将形同虚设,没有了制定的意义。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其主要区别在实施行为对象的不同,前者为已满14周岁的不特定妇女,而后者实施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不特定儿童。需要指出的是,猥亵儿童不需要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也不需要是否实施了强制手段,只要对儿童实施了构成犯罪的猥亵行为的,就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比如福建省长乐市“郑某猥亵儿童案”[②],某小学生因父母长期居住美国,由姨妈及姨夫郑某负责照顾。由于被告人郑某晚上酒后只穿内裤两次钻进外甥女的被窝,并用手伸进其隐私部位,被发现制止后凌晨又再次钻进外甥女被窝等行为,人民法院因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

这两种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作为目的;后者则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等淫秽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或者是虽未完成性交但以性交为目的行为。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前者主体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而后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四、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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