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 )的经济帮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晨小

离婚时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可能有生活困难的情形,例如妻子作为家庭主妇,平常只负责家庭生活中的劳务部分,因此缺少工作经验,离婚后难以找到经济来源,或其他情形致夫妻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

0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之间有相互的扶养义务,前提是夫妻关系的存续,但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一方帮助并不属于一方的扶养义务,更多的是道德性质,只是由法律规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当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首先双方可以进行协议商定,提供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他帮助,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一般以判决另一方给付一定资金、暂时居住的方式来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

02”前提条件

夫妻一方应当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的规定适用的条件。首先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何为此条款中的“生活困难”,实践中法院会以一方离婚后没有居住的地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离婚时一方没有生活经济来源或缺乏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等方面综合判断;其次是须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处理,若分割离婚时没有判决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离婚后则不能以此提起诉讼要求给予帮助,而且是暂时性的、合理的帮助;然后是应当给予帮助的一方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在给予的一方经济基础上提供适当的帮助,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能为生活困难一方提供一定的帮助;最后生活困难一方,不管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都能获得适当的帮助,例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其少分或不分造成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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