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杨某与吴某协议离婚时,因抚养权的问题产生争议。杨某提出,5岁的女儿由自己抚养,因为父母退休在家,可以帮忙继续照顾。吴某考虑到自己经常上夜班,无法正常接送孩子,更没有时间照顾孩子。于是,吴某同意了杨某的请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如下:女儿的抚养权归杨某,吴某可以随时探望女儿,但需提前告知杨某,周末、节假日可带女儿回家居住,杨某需全力配合。2020年9月,杨某工作岗位变动,家人也随其移居国外居住。吴某得知后,担心以后难以见到孩子,于是向杨某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
请问:吴某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吗?
本案涉及抚养权及探望权问题。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方或母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本案中,杨某因工作变动到国外,为了方便照顾孩子,遂带孩子迁居异地,这种做法是杨某行使抚养权,履行监护人职责。吴某只享有探望权利,如果仅仅因为不能及时探望小孩,就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以,吴某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后,父母对孩子享有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孩子移居外地居住并不影响另一方的探望权,其可以到孩子居住地探望孩子。如果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对方无理拒绝,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行使探望权。如果担心抚养孩子的一方移居外地难以行使探视权,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时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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