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追诉时效最长多久,行政案件追诉时效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晓

行政案件追诉时效最长多久,行政案件追诉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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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追诉时效6个月和两年

《关于最高法案例的学习》

整个案件所牵涉的内容颇为繁多。此文仅就学习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部分予以分享。

文中所称当事人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判例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追溯时效 再审 二审 一审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学习分享】

注意:案例中《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已经在2021年修订中变为第三十六条 。

一、发生之日: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中违法行为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发现之日:是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4日至2014年8月6日,当事人在任职期间内存在违法行为,

2014年8月6日,当事人调离了原单位。

2015年11月13日,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送达《来访事项转送单》,丁李刚等人反映在农业银行太原各营业网点购买华盛金道理财产品,到期未兑付问题。

2015年1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报送《关于山西华盛金道贵金属回购兑付问题导致其客户到我行聚众闹访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报告》。之后,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开始着手调查涉案事件。

2016年2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华盛金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

2016年4月5日,山西省公安厅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通报公安机关立案和检察院起诉情况。

2016年6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向原中国银监会报送了《山西银监局关于华盛金道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客户集体上访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2017年12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

2018年5月30日,对当事人原任职单位作出晋银监罚决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晋银保监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院):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已超过二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山西省高院)认为涉案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8月当事人调离原任职银行时,“发现”时间以山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11月向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报送案件情况的时间为准,期间并未超过2年处罚时效,并不存在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至于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3日正式立案,客观上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时间和立案时间间隔太长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涉案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涉众性案件,在公安机关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前提下,为确定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辖区内相关基层支行工作人员参与涉案违法行为的人数及金额等基础事实,有必要待刑事案件对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后,再对涉案基层支行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查。因此,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从“发现”违法行为到两年后进入行政处罚立案审查,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法情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撤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作出的晋银保监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不服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最高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二审法院结合山西银保监局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调查和处罚过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精神,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并无不当,山西银保监局对其进行处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9045号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行终876号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行初31号

(案例内容摘自:裁判文书网)

行政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答: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行政诉讼时效还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1、复议后的起诉期限: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仍有权利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法规定的时效:例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例如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也是重要考虑因素,例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中止时效进行,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在实务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事由及特别法规定都需要严格把握,以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实体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2022)闽06行终198号(入库编号:2024-01-3-001-00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被诉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行政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因素即为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漳州某建材公司起诉认为,福建云霄县林业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应予撤销。因该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故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福建云霄县林业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送达给漳州某建材公司,漳州某建材公司于2014年1月缴交了罚款。漳州某建材公司于2022年8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

行政案件追诉时效6个月

一、纳税人偷税的税款及滞纳金的追缴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时效限制,即使超过20年仍可追缴税款以及滞纳金。但追缴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纳税人偷税的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偷税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日起)到发现违法行为止超过5年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三、‌纳税人偷税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在中国刑法中,偷税行为的对应罪名是逃税罪(原“偷税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更名为“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纳税人偷税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有所不同,具体为5到10年不等。具体期限依据《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若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期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期为十年‌。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注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免予刑事处罚:首次违法:5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履行义务: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罚款)。例外:若纳税人拒不补税或未全部履行义务,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四、逃税罪的罚金追诉时效。犯罪罚金的追诉时效与罚金执行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逃税罪的罚金追诉时效与刑事处罚的追诉时效相关。罚金作为附加刑,其追诉时效与主刑(如有期徒刑)一致,根据犯罪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决定了罚金的追诉时效。因此,逃税罪的罚金追诉时效通常也是五年或十年,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定最高刑。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受行政处罚的罚款应折抵罚金。

钟燕 - 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律师 、评估师谙熟会计准则,爱好税法研究;擅长财税咨询且见解独到;在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常年担任多家企业财税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全面的财务和税务规划,助力企业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行政案件追诉时效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适用中止规则,但不适用中断规则。具体规定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65条
进一步明确起诉期限的中止及延长规则。二、起诉期限的中止1. 适用条件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如被限制人身自由、重病住院、行政机关承诺解决但未果等非因原告过错导致的障碍。2. 法律效果障碍存续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障碍消除后,剩余起诉期限继续计算。示例:若原告因疫情封控(不可抗力)耽误60日,原6个月起诉期限(180日)扣除60日后,剩余120日自解封之日起继续计算。三、起诉期限的延长适用情形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如重大疾病、行政机关误导等);需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并提交证明材料。法院裁量权是否准予延长由法院审查决定,通常需证明耽误期限的合理性及非主观故意。四、与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中断规则不适用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因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等行为而重新计算(即无中断制度)。示例:若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诉或信访,起诉期限仍按原起算点计算,不会因此中断。中止与延长的衔接
中止情形直接扣除耽误时间;延长需法院批准,二者可结合适用。五、操作建议及时主张权利起诉期限原则上固定(通常为6个月),遇障碍应尽快收集证据(如医疗证明、封控通知等)申请中止或延长。避免依赖信访或申诉信访、申诉等行为不中断起诉期限,需在法定期限内直接起诉。司法救济途径若法院以超期为由不予立案,可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申诉,主张存在中止或延长事由。六、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XX号
原告因疫情隔离无法起诉,法院认定隔离期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准予立案。(2019)鲁行终XX号
原告被行政机关误导承诺解决问题,导致超期起诉,法院准予延长起诉期限。结论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适用中止规则(障碍期间扣除),但不适用中断规则(期限不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耽误起诉的,应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中止或延长,以保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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