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师生恋犯法吗,师生恋犯法吗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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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师生恋犯法吗
2月10日,广西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被举报性侵未成年学生,并致学生自杀身亡。次日,百色市教育局称,针对唐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百色市政府已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并对唐某某予以停职处理。随后,央视新闻报道,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对网上举报唐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2月11日晚央视进一步报道,百色市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网帖举报内容,唐某某的行为涉嫌怎样的犯罪?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有哪些司法保护?澎湃新闻联系多方专家进行了解读。
网帖举报女生遭高中班主任性侵,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据自称受害人符某某家属的农某某称,2002年出生于广西百色市那坡县的符某某,成绩优异,2017年以全县初中第一的成绩考入百色祈福高中17级10班学习,其班主任为唐某某。
举报称,在符某某就读期间,唐某某对符某某长期进行性侵、性骚扰、PUA、制造师生恋假象。符某某曾在日记本上记录自己与唐某某发生关系的细节。
举报信称,符某某被唐某某诱奸时才15岁。随后,符某某出现抑郁、自残和自责,对生活失去希望,对自己彻底失望。
举报还称,符某某高中成绩优异,经常年级第一,2020年,符某某和唐某某的关系严重影响到学习,导致她高考中途弃考。2021年,符某某重回那坡县复读并参加高考,以那坡县理科第一、理科状元628分的成绩,被录取到华东师范大学物理学专业(国家优师专项)。但是反复的抑郁症发作导致她无法安心读书并最终从华东师范大学退学。
举报材料展示了符某某病历记录。2019年9月16日,17岁的符某某因重度抑郁在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断;2021年10月18日,她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2022年10月12日,她在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看病;2023年2月,她在那坡县人民医院入院,入院情况为:中度抑郁症病史8年多,曾多次割腕自杀。
举报还显示,2023年2月5日,符某某在已毕业的祈福17级10班级群揭发唐某某,但唐某某很快解散了班级群。
2025年1月17日,符某某自杀身亡。
央视新闻报道,针对2月10日网上关于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百色市公安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学校开展调查核实。经初步核查,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已经核实掌握的情况,百色市教育局已经对百色祈福高级中学唐某某予以停职处理。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刑法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教师等包含在内
目前唐某某已被立案调查。就网上举报的唐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或将涉及什么罪名?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认为,从目前举报披露的信息看,要认定唐某某构成常规的强奸罪,需要证明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的其他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需要查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老师利用师生关系,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毫无疑问,老师的行为是严重的失德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高一飞说。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灿认为,从网络举报的材料看,符某某在发生关系时已满14周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从目前举报材料看,较难认定唐某某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因为与符某某发生关系时,符某某并非不能、难以、不敢或不知反抗。但唐某某目前已被立案,应该是公安机关搜集到了能够证明唐某某犯罪的重要证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喜丰认为,据官方通报的信息,经初步核查,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经查证举报材料中女方的日记属实,该日记可以理解为被害人陈述,这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警方立案后,获得唐某某认罪的口供,则可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从女方日记看,女生并没有同意该性行为。”
周喜丰还表示,基于符某某是未成年人,她面对作为教师的唐某某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如怕学习上被刁难等,其在性行为中表现的“自愿”可能缺乏对自己行为性质的完全认知。网络举报材料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符某某系因严重抑郁而自杀。如果唐某某最终因强奸罪被起诉,还应调查认定强奸行为与受害人抑郁自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因果关系成立则属于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加重处罚。
高一飞则表示,唐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法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其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唐某某与女孩发生关系,是在其14岁和16岁之间,则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该罪中,只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取得女方同意,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均构成犯罪。”高一飞介绍。该条法律考虑到该年龄段的女性未成年人尚在成长发育阶段,她们的生活经验和性认知能力尚不成熟,面对特定关系人的侵扰时可能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即便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本案行为若发生在2017年~2020年期间,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唐某某的行为只能适应旧法,而无法适应该新法。
河南高院曾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罪一名性侵教师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3年11月,河南高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曾披露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师期间,逐步与该班女学生顾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明知顾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其教师职业便利,与其教育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
河南高院认为,“被告人身份特殊,其本应照顾保护未成年人,却反过来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犯罪,此类犯罪往往具有时间长、难以发现的特征,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危害大,人人痛恨,社会影响恶劣。因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将此种情形列为打击对象。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完全丧失师德师范,违背职业要求,以谈恋爱为名,与其教育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理应受到法律惩罚、道德批判、舆论谴责。”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入库,明确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该案被告人朱某凡系培训机构老师,与被害人王某某已形成稳定的师生关系,对王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明知王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仍与王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贺小电认为,若此案未被追究刑责,还可以对唐某某本人追究民事责任。
“唐某某在2017年-2018年这一期间与不满16岁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现在已经被明确规定为犯罪了,那在民法上肯定可以解释为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还导致受害人患有严重抑郁症。”
贺小电介绍,若女方自己没有控告,从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看,或已超时效。但如果她因抑郁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别能力,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她的近亲属在她死后仍可以以死后才发现为由,在3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2月11日,符某某的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高二时,她到学校了解情况,或许出于害怕,女儿并没有说明原委,她问班主任唐某某是不是对女儿做了什么,“他没有承认,我们也以为孩子是学习压力太大。”
女儿从大学退学后,家人才知道她的遭遇。当时女儿状态一直不稳定,家人只能带着她四处旅游散心,或去医院治疗,“这也是我们的问题,当时只顾着管孩子,没有去跟学校沟通这个事情。”今年1月17日下午,女儿在家轻生,家人发现时已经无力回天。
家属举报信最后表示,一定要让唐某某受到法律制裁,让更多的未成年学生不受此伤害。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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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犯法吗法律规定
最近的符月华事件、南师大事件存在着一个共性,那就是师生恋,暂且不去谈论他们道德上存在的问题,法律角度上师生恋究竟是否合法。
从我查到的资料来看,教师与未成年的学生谈恋爱肯定是非法的。依据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刑法》。其中,《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明确禁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刑法》中规定了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无论该未成年女性是否同意,都将面临刑事责任。这些法律都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益。
那对于教师与成年学生之间的恋爱是否合法呢,答案是一部分合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了对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开除、解聘、撤销教师资格证。所以教师与成年学生之间只有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才构成违法,但是现实中不正当如何定义,就有很多操作空间。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老师和学生谈恋爱违法违规。但是在进入大学后,老师和学生之间正常的恋爱关系是不违法的。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认为大学期间的师生恋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利益输送,影响其他学生公平。可确实从法律角度上讲没有构成违法的行为。
南航的男大学生和离异女教授虽然引发道德关注,但是如果没有利益交换,是处分不了该离异女教授的。同理,南师大的男院长也是,但是男院长有家庭,存在师风师德问题。
师生恋成功的案例也是有的,广西南宁一个学生对年长3岁的大学班主任展开一年多的追求,在男生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本月举行的婚礼,这种关系是受到大家祝福的。
师生恋犯法吗大学
2月10日,广西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被举报性侵未成年学生,并致学生自杀身亡。次日,百色市教育局称,针对唐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百色市政府已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并对唐某某予以停职处理。随后,央视新闻报道,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对网上举报唐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2月11日晚央视进一步报道,百色市成立由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迅速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网帖举报内容,唐某某的行为涉嫌怎样的犯罪?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有哪些司法保护?记者联系多方专家进行了解读。
网帖举报女生遭高中班主任性侵,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据自称受害人符某某家属的农某某称,2002年出生于广西百色市那坡县的符某某,成绩优异,2017年以全县初中第一的成绩考入百色祈福高中17级10班学习,其班主任为唐某某。
举报称,在符某某就读期间,唐某某对符某某长期进行性侵、性骚扰、PUA、制造师生恋假象。符某某曾在日记本上记录自己与唐某某发生关系的细节。
举报信称,符某某被唐某某诱奸时才15岁。随后,符某某出现抑郁、自残和自责,对生活失去希望,对自己彻底失望。
举报还称,符某某高中成绩优异,经常年级第一,2020年,符某某和唐某某的关系严重影响到学习,导致她高考中途弃考。2021年,符某某重回那坡县复读并参加高考,以那坡县理科第一、理科状元628分的成绩,被录取到华东师范大学物理学专业(国家优师专项)。但是反复的抑郁症发作导致她无法安心读书并最终从华东师范大学退学。
举报材料展示了符某某病历记录。2019年9月16日,17岁的符某某因重度抑郁在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断;2021年10月18日,她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2022年10月12日,她在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看病;2023年2月,她在那坡县人民医院入院,入院情况为:中度抑郁症病史8年多,曾多次割腕自杀。
举报还显示,2023年2月5日,符某某在已毕业的祈福17级10班级群揭发唐某某,但唐某某很快解散了班级群。
2025年1月17日,符某某自杀身亡。
央视新闻报道,针对2月10日网上关于百色祈福高级中学教师唐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百色市公安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组,进驻学校开展调查核实。经初步核查,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已经核实掌握的情况,百色市教育局已经对百色祈福高级中学唐某某予以停职处理。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刑法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教师等包含在内
目前唐某某已被立案调查。就网上举报的唐某某的行为,其行为或将涉及什么罪名?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认为,从目前举报披露的信息看,要认定唐某某构成常规的强奸罪,需要证明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的其他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需要查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老师利用师生关系,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毫无疑问,老师的行为是严重的失德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高一飞说。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灿认为,从网络举报的材料看,符某某在发生关系时已满14周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从目前举报材料看,较难认定唐某某采取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因为与符某某发生关系时,符某某并非不能、难以、不敢或不知反抗。但唐某某目前已被立案,应该是公安机关搜集到了能够证明唐某某犯罪的重要证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喜丰认为,据官方通报的信息,经初步核查,网上举报情况部分内容属实,部分内容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果经查证举报材料中女方的日记属实,该日记可以理解为被害人陈述,这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警方立案后,获得唐某某认罪的口供,则可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从女方日记看,女生并没有同意该性行为。”
周喜丰还表示,基于符某某是未成年人,她面对作为教师的唐某某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如怕学习上被刁难等,其在性行为中表现的“自愿”可能缺乏对自己行为性质的完全认知。网络举报材料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符某某系因严重抑郁而自杀。如果唐某某最终因强奸罪被起诉,还应调查认定强奸行为与受害人抑郁自杀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因果关系成立则属于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加重处罚。
高一飞则表示,唐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法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其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唐某某与女孩发生关系,是在其14岁和16岁之间,则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该罪中,只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取得女方同意,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均构成犯罪。”高一飞介绍。该条法律考虑到该年龄段的女性未成年人尚在成长发育阶段,她们的生活经验和性认知能力尚不成熟,面对特定关系人的侵扰时可能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即便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本案行为若发生在2017年~2020年期间,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唐某某的行为只能适应旧法,而无法适应该新法。
河南高院曾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罪一名性侵教师
记者注意到,2023年11月,河南高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曾披露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2020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某县中学任教师期间,逐步与该班女学生顾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明知顾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员,却利用其教师职业便利,与其教育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教育相关职业。
河南高院认为,“被告人身份特殊,其本应照顾保护未成年人,却反过来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犯罪,此类犯罪往往具有时间长、难以发现的特征,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危害大,人人痛恨,社会影响恶劣。因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将此种情形列为打击对象。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完全丧失师德师范,违背职业要求,以谈恋爱为名,与其教育的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理应受到法律惩罚、道德批判、舆论谴责。”
记者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朱某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入库,明确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定性。该案被告人朱某凡系培训机构老师,与被害人王某某已形成稳定的师生关系,对王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明知王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仍与王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贺小电认为,若此案未被追究刑责,还可以对唐某某本人追究民事责任。
“唐某某在2017年-2018年这一期间与不满16岁女学生发生性关系,现在已经被明确规定为犯罪了,那在民法上肯定可以解释为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还导致受害人患有严重抑郁症。”
贺小电介绍,若女方自己没有控告,从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看,或已超时效。但如果她因抑郁症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别能力,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她的近亲属在她死后仍可以以死后才发现为由,在3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2月11日,符某某的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高二时,她到学校了解情况,或许出于害怕,女儿并没有说明原委,她问班主任唐某某是不是对女儿做了什么,“他没有承认,我们也以为孩子是学习压力太大。”
女儿从大学退学后,家人才知道她的遭遇。当时女儿状态一直不稳定,家人只能带着她四处旅游散心,或去医院治疗,“这也是我们的问题,当时只顾着管孩子,没有去跟学校沟通这个事情。”今年1月17日下午,女儿在家轻生,家人发现时已经无力回天。
家属举报信最后表示,一定要让唐某某受到法律制裁,让更多的未成年学生不受此伤害。
编辑:魏礼园
来源:澎湃新闻
师生恋犯法吗民法典
日前,广西百色市高中教师被指控性侵一事,引起舆论轩然大波。2月11日官方通报称,经调查核实,唐某某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百色市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唐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对唐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目前,官方暂未披露更多信息。
这起事件涉及校园性侵、不当师生关系、未成年人保护等诸多社会红线议题,全社会持续关注。
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依据公开披露信息,南都记者采访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分析本案可能涉嫌罪名、现有证据效力、情节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南都制图:尹洁琳
1
涉案行为如何定性,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2月10日晚间,一封实名举报信开始在社交媒体流传,内容指向2017年至2020年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祈福高中教师唐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学生符某某,导致其长期抑郁并最终自杀身亡。举报人系受害者符某某的家属。
这份举报信梳理了事件时间轴,还罗列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受害者自述日记、医疗记录、自残照片在内的12项证据并附上说明。
根据当前的举报信材料,多位受访法律专家学者均认为,唐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强奸罪。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杨勇注意到,唐某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甚至出现过“符某某你得听我的话,你如果不听我的话,后果你知道的”等语句。他认为,这些对话可以视为唐某某作为利用班主任身份的优势地位和职业便利,对受害人进行言语胁迫,可以推定唐某某明知自己是在违背受害人意志而胁迫发生性行为,这就有可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当中的主观方面要件。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可能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刑事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张军表示,如果唐某某违背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就会构成强奸罪;如果没有发生性关系,但存在强制猥亵行为,如强吻、抚摸,则符合强制猥亵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同样认为,按照现有公开信息来看,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明确到底存在性侵还是猥亵。她告诉南都记者,按照现在的理论和实务标准,性侵是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女性发生性关系,需要有性器官的接触。鉴于公开披露的日记部分描述情况,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强奸。
“如果不能按照强奸罪处罚唐某某,也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进行处罚。”尹琳表示,唐某某利用自身的班主任老师地位,迫使受害人同意这些猥亵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罪。有同学证明唐某某曾亲吻受害人,这属于在校园这一公开场合实施猥亵行为,在量刑上可以作为加重情节加以考虑。
百色祈福高级中学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是由百色市人民政府举办、百色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校创办于2000年2月,2003年被评为广西示范性普通高中,是当地的重点高中之一。
2
如何确证性侵,现有证据效力如何?
值得关注的是,涉案行为发生于数年前,受害人符某某现已离世,受害人自述日记、双方聊天记录以及相关人证等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能否证明性侵确有发生?
张军认为,受害人日记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性侵行为的证据形式,但要从法律上完整认定性侵行为,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
他认为,鉴于事隔已久且受害人已逝,现阶段已难以收集证明生理侵害和人体特征的证据,唐某某口供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的证据。若唐某某承认强行发生性关系,结合日记内容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若其否认性侵行为,则还需要对同学、老师进一步调查询问,特别是和日记和聊天记录所涉及的细节进行查证。而同学、朋友转述等间接证据,虽没有当事人自身陈述的证明力高,但可以补强和印证聊天记录的内容,强化聊天记录和日记的证明力度。
“现有证据虽能推定性侵行为可能存在的事实,但仍需更多证据加以补强。”杨勇同样强调唐某某的口供至关重要。虽然目前集生物样本等直接证据存在困难,但可以通过间接证据以突破唐某某获取口供,从而在验证其口供真实性的过程中,是有可能会发现更多直接或者间接证据,从而有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杨勇还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查明犯罪主体问题。需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受害人符某某微信聊天截图中的唐某某,与其班主任唐某某是否为同一个人。可通过微信实名认证、微信支付信息、手机号使用情况等信息,以证实该微信账号在性侵作案期间由唐某某本人使用,从而排除其他可能性,做到犯罪主体的查证属实。
家属提供的受害者部分日记截图。
3
年满15周岁,师生关系,如何判断“性同意”?
除了需要确定性侵行为的存在外,认定强奸罪件的另一个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性同意”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最低为14周岁。若受害者低于该年龄不需要考虑“性同意”因素,可直接认定成立奸淫幼女罪。而根据家属提供的时间表推测,这段师生恋的性行为发生于高中时期,彼时受害者已满15周岁。
综合多位专家观点来看,本案中的师生关系是判断“性同意”的关键要素。在师生关系中,老师天然具有上位者地位,学生是权力关系的下位者。当年受害人仍是未成年人,面对老师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不能简单因为没有表达明确反对或默许,就视为同意。
“即使没有暴力行为,加害人所处的优势地位也可以迫使未成年受害人就范。受害人日记中的记录,可以证明唐某某通过心理操控、诱骗受害人以达成不可告人目的。”尹琳说道。
不仅如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李红勃日前也撰文指出,从日记描述看,女生并没有同意该性行为,包括女生后来的严重抑郁和多次轻生,也可以反映其对此前所发生的性行为的厌恶与拒绝。
南都记者了解到,受害人日记既有个人自述内容,也有不少对《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的摘抄和引用,这是否会影响日记的证据价值?尹琳认为,摘抄行为某种程度可能会影响对于内容真实性的判断。不过,即使自述日记内容有部分是摘抄的,但从中可以看出受害人认为自己遭遇到小说主人公相同的伤害,摘抄可能是因为感同身受。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学者也表示,不能因为这些引用内容就否定日记的证据价值,日记也将是警方侦破案件非常重要的证据线索,警方可以继续走访其他事件相关人,了解受害者是否曾向他人倾诉或求助。
4
涉案行为在前、新法出台在后,新旧法如何适用?
前文提及涉案双方存在“师生关系”,由此亦有声音讨论本案是否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名。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于2021年3月,彼时“熟人作案”的儿童性侵案件屡次引起社会关注。这一新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是由于涉案行为发生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名出台之前,而受害者又在近期才去世,整个事件时间跨度涵盖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的前后,所以这样才产生关于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讨论。”杨勇说道。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旧法。
具体到本案,受访法律专家学者观点略有不同,但大多认为不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名。主要观点认为,根据当前证据推测,本案性侵行为发生受害人的高中时期,即2017年到2020年之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唐某的行为只能适用旧法而非新法。
不过也有少数专家提到适用新法的可能性。前述不愿具名的学者认为,如果警方调查发现或是出现其他受害人指认证实,唐某某是一名持续作案“惯犯”,且时间跨度覆盖新法出台后,亦有可能突破原有的时间限制。
此外,尹琳谈到,本案有可能基于量刑“从轻”行为适用新法,因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最低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最低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不该适用新法,如果是在新法出台后才审判,新法处罚轻且有利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可以适用新法。但如果适用新法处罚比较轻,又会违背国家严惩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要求。”尹琳说道。
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调,即便是在受害者“自愿”,法律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强奸罪更强调强行为人调违背受害妇女意愿,这种情形下,行为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为严重,所以强奸罪的刑罚更重。
杨勇分析,现有证据显示,唐某某的微信聊天存在言语威胁;且受害人符某某的日记中未表现“自愿”,因此,唐某某可能涉嫌强奸罪。
此外,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尹琳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唐某某的性侵行为存在,且受害人的抑郁、焦虑、自残乃至自杀行为都因被性侵而起,那么受害人的自杀行为很可能构成加重情节。西方有很多研究证明,未成年人时期遭受性侵所产生的影响可能会延续一辈子,因此即使受害人在成年后自杀,也不能否定未成年期被性侵的影响,这其实可以视为一个持续的心理障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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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涉逝者未成年遭性侵,如何作信息披露?
截至发稿时,官方通报仍未明言唐某某涉嫌罪名,而只用“教师职业道德”指代相关问题,亦不清楚唐某某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李红勃在文章中指出,除了刑事责任外,本案还存在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问题。关于行政责任,唐某某身为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违规,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将其开除,同时据相关规定终身禁止其进入教育领域从业。无论唐某某是否被法院判有罪,受害者家属均可对其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
另一值得讨论的矛盾是,该案因可能存在校园性侵而被社会高度关注,同样因涉及性犯罪需要保护当事人隐私。在各方都呼吁公安部门尽快查实并公布案情的情况下,如何平衡?
张军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普遍关注该案,若办案单位能公布更多调查情况回应舆论,更有说服力也更易平息质疑。
杨勇也同意,此类标志性案件,公安机关应披露更多案件信息,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发布案件进展,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公众猜测。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涉案人员隐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后续还应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学校也应加强师德师风监督管理,防范化解此类问题。
“不要每次都通过血淋淋的事实方才吸取教训,不是任何事情都有补救的机会,在源头上采取预防措施,才是重中之重。”杨勇说道。
但也有受访学者提醒,本案中,考虑到对逝者的尊重和对女性的保护,官方不宜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细节,这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如邯郸少年杀人案,直到判决书公布,公众才大致了解犯罪过程,这种不完全披露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影响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因此在案件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公众需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宋承翰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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