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则的要求,行政法原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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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及子原则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行政效能原则;行政责任原则)
注:合法行政是形式行政法治要求,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比例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合理行政均如此。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行政决定是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公开是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得全面有效真实,是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法原则有哪些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行政效能原则;行政责任原则)
注:合法行政是形式行政法治要求,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比例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合理行政均如此。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行政决定是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公开是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得全面有效真实,是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口诀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属于形式法制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不符合的典型:滥用职权。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第三、属于实质法制的范畴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注重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程序/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生效决定的,应当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相统一。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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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原则的作用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
一是,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二是,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三是,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主要观点回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要旨(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68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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