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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法全文及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为中国法治,也为行政法的发展迎来了春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迅速发展,到上世纪80年代,刑法、民法都已初具规模,但行政法的发展相对滞后。1987年,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议和组织下,经批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陶老提出,应该建立新中国新六法,现在有了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接着应该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任务就是要研究和起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打成土坯(后称试拟稿)后交法工委烧成砖。由此开启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新篇章。
陶老提出:“首先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一部充分体现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要求的行政基本法,哪怕是纲要式的。这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显然,这是一个符合法治规律的具有真知灼见的目标。行政立法研究组接受了这一任务,但由于当时理论和实践都尚不具备条件,因而起草工作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难以取得进展。此时,传来198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拟稿)》将启动修改的消息。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就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开启了窗口,但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又难以适应,这就迫切需要一部行政诉讼法。经法工委同意,行政立法研究组转而研究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历经立法程序,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这部法律,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块里程碑。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这就起到了迫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的作用。时隔三年,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年,国务院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就是笔者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的理解。因为只有法治,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才能使政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尽快建成小康社会,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稳定和谐。从依法行政,逐渐建成法治政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福利。可见,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核心是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政府的职权与公民不同,公民的权利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的职权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职权法定,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政府的权力绝不能“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行使权力,既要有实体权限的规范,如政府各部门的职权,以及以这些职权为核心制定的单行法等等,还要有程序规范,例如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等等,二者都是政府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的。规范政府权力,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实际上,政府无论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或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最终都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公民的权益。因此,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把规范政府权力,再看作是控权、限权,已不符合我国的实践了。由于政府所管事务复杂庞大,人员众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在所难免,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这些也都应该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范围以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安排,行政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将围绕依法行政展开。
依法行政,就必须有法可依。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迅速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对规制行政的需要,按照法制的一般规则,根据中国国情的特点,先建成行政救济法体系,接着制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三部共同行政行为法,同时,各部门的实体法也迅速颁行,我国已制定了250多部法律,80%都是行政法,还有700多部行政法规,9000多部地方性法规,11000多部规章。如此庞大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一方面说明我国行政法规范已遍及各个社会领域,行政法体系已具有一定的完备性,同时,由于缺乏一个基础性的总体的统一的规范与约束,各部门法,各地方法之间,也不可避免在内容上常常发生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影响政府的效能,影响公民权利和官民关系,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笔者的思路常常回到行政立法研究组早期制定行政法总则的设想。现在民法已制定了民法总则,以推动民法典的制定,行政法是否也可以向民法学习,也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制定行政法总则,进而推进各分则以至行政法典的制定。这将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建成法治政府的极为重要的举措和通道,也是对世界行政法发展的巨大贡献。应该说,目前我们已具备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条件,相信这也是行政法工作者的众心所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应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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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即将生效,本次修订是时隔四年对行政法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整,这其中涉及到了增加行政处罚种类、重新界定行政执法权边限以及细化行政责任承担的条件等问题。更好地适应了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法制建设。本文将从新《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要点、修改意义以及未来公考考察方向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一、新《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
新法首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定义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填补了过去行政法上的空白,也从根本上对行政处罚下了定义。
随着行政执法新的领域和新的违法情形不断变化,固定某几种处罚种类都不能穷尽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情形,因此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为以后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提供了法理支持
二、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法第九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增加了通报批评,行为罚增加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这一修订进一步细化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同时修正了确立了许可证件(原称许可证、执照)的统一称谓,使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加明确和完善。
而这一修改板块则是未来几年公考的热点和重点,可考性较高。而考试的出题主要角度就是从新法修改后行政处罚共有哪些、以及那些事行政处罚来进行考察。行政法的考察一般比较单一,多以简单识记型选择和指向较为明确的案例题,本身难度不大,解题难点在于相关新知识点的储备。所以能够系统地掌握新法体系知识是拿分关键。
三、特殊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
新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法时效为两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治安处罚法》规定的执法时效为六个月。
这也是一个具有可考性的修改亮点,考点主要集中在特殊时效的数字、以及何时可以适用特殊时效的条件之上,难度不高,以掌握为主、理解为辅。
四、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
新法第六十三条新增行政范围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因为新增的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纳入听证范围,从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更加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避免了“处罚有路、救济无门”的现象出现,为行政相对人维权、申辩提供来了更多路径。
改修改亮点在考试当中的体现也比较直接,主要为难度较低的识记考点,掌握即可得分。
五、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新法将当场处罚个人从50元调整为200元;单位从1000元调整为3000元。这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为现实执法带来了便利,增加简易程序处罚金额不但扩宽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也能通过对处罚金额的调整对行政相对人带来真正的威慑力。
在考试当中,试题不倾向于要求考生解读调整背后的含义,考察方式还是主要集中在具体的调整数额上,考察较为简单,掌握难度不大。
由此可见,虽然新《行政处罚法》修改调整较大,但就考试考察而言本身难度不大,只需踏实掌握条文调整的对比部分即可。该知识点是拿分快且易与他人拉开距离的知识点,大家应当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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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全文 最新
法制日报记者 张维
他几乎不缺席行政法学界的各大会议,你总是能持续不断地听到他在大事件中铿锵有力的发声。全然不觉中,行政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应松年教授,已经年届八旬了。
没有几个人,能与“终身”的名誉和奖项捆绑在一起。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在他的身上,就至少有两个“终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终身成就奖”获得者。
他不愧拥有这样的至上荣誉:三十年来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的颁行,他既是实际参与者,更是有力推动者;行政法学界当下的中坚力量,许多出自其门下;当然,还有这段广为传颂的至理名言:“做任何事情,说任何话,都要想一想,这件事情对老百姓有益吗?”
著作等身
位于蓟门桥一畔的中国政法大学老校区3号楼,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所在地。走进这座略显沧桑的小楼二层,斜对着楼梯口的就是应松年的办公室。
敲门进去,他立刻起身给记者倒了一杯茶水。屋里凉意很重,记者都觉得有点冷,但看起来屋里的主人很适应这样的低温。
“应老师,身体还蛮好的吧?”
“也不好了,我马上就要80岁了。”
采访应老师多年,概因他在行政法学界的活跃度始终不减,没有满头白发,没有苍老之相,始终神采奕奕,思维敏捷,言辞犀利,记者第一次注意到这位令人心生敬意的长者的年龄。等他再次站起来时,才忽然发觉确实如他自己所说:“腿不是那么好了。”
正如他的弟子,如今已是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所说:“很多人在80岁时已步入了颐养天年、含饴弄孙的时光,但是应老师仍然保持着对行政法学研究和法治政府建设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一线做着各种学术上的努力,倾注着自己全部的心血。”
根据中国法学创新网统计,在行政法学领域,应松年发表文章的数量到目前为止,依然是高居榜首。“他确实像一头牛,话不多,总是很安静,但干起活来不惜力,有着常人没有的毅力和韧性。若你为应老师拉出一个成绩单,你会非常非常吃惊,一个人能干这么多活?”应松年的学生,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如是说。
这个出生于浙江宁波的学者,身上的南方人痕迹已经很浅了。虽然他最初踏入法律之门的华东政法学院,但也不过只待了1年,就被卷入那个特殊的大时代潮流中,去了新疆伊犁。在经历了20年后的“放逐”后,他才重新回到法律的圈子,成为西北政法学院的一名讲师。此时1981年,应松年已45岁。
“年过不惑时找到了毕生事业”,这句话被用来形容应松年恰如其分。正是在西北政法学院,应松年开始接触行政法。在百废待兴的年代,师资力量奇缺,而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更是如此。所以,新来的应松年被学校指派去做行政法学的授课与研究。
他善于思考,又勤于探索,当时的西北政法学院又恰好拥有全国最丰富的行政法学藏书,很快,在行政法学这条路上他就“上道了”。这种底气让他在不久以后抓住了另外一个改变人生的机会。
当时,行政法学在全国高校中别说专业了,连统编教材都没有。到北京出差的应松年,无意中听说司法部正在组织编写行政法教材。
他没有考虑太多,就径自直接找上门了。“白石桥路44号,中央民族大学对面。”在那里,他见到了时任司法部法规司副司长的王珉灿,行政法学教材编写的带头人。
应松年没有过多客套,毛遂自荐要参与编写。王珉灿对于这个没有听说过的“西北政法学院的普通讲师”没有拒绝,而是给了他一个参加教材编写研讨会的机会。这个研讨会成为他人生的转折点。在众多参会人员中,他被留了下来,正式成为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者之一。
《行政法概要》随后问世,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中国的行政法学正是由此开山。
应松年的人生也有了新开端,中国政法大学看中了这位在行政法学上孜孜以求的学者。应松年遂调往中国政法大学,但出于对老东家的感情,依然承诺为西北政法学院继续效力,兼职授课。自此往返于两地很长一段时间。
参与立法
位于中国的政治法律中心——北京,应松年有了参与政治事务、立法工作的机会。他加入了一个在中国当代法制史上举足轻重的研究团队,并成为事实上的组织者与操作者。
那是1986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等单位联合召开的《民法通则》颁布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的陶希晋提出了如下观点:“我们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我们不能没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我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新六法’。”
随着《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中国的“新六法”中已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缺的正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陶希晋的提议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认同,一个专门研究行政立法的机构——行政立法研究组随后成立,“为重要的行政法提供毛坯”,应松年任副组长。
自此以后,中国几乎每一部行政法律规范出台,都有这个研究组的贡献。
应松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我手下最早的一批硕士生来帮我工作。我们起草了好多份草案,送给陶老审核,但都没有得到陶老的认可。”行政法的起草遭遇挫折,到后来研究组调整方向,转向行政诉讼法的制定。
研究组从1987年2月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草案。1988年8月,将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在此基础上开始正式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在《人民日报》上全文公布草案。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松年将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的第一个成果。行政诉讼法通过后,以平均每两三年一部法律的速度,研究组参与起草的5部法律也顺利通过: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立法法(2000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唯有2011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一拖多年。
除了中央层面立法,应松年也致力于推动地方立法,尤其是在一些全国立法时机未到或准备不足等多种情况导致的立法迟滞等问题上,他赞成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湖南省在全国率先试水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就源于应松年的推动。2007年“两会”期间,应松年与时任湖南省长周强偶然相遇,谈及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想法,法学科班出身的周强予以认同。紧接着,应松年就在北京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湖南方面也成立了立法小组。由专家提供初稿,湖南再按照地方实际修改完善。不到一年时间,作为国内首个行政程序单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就完成了。
从应松年亲自推动协助使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出台起,至今已有9部地方规章和十几部地方规范文件是专门的行政程序规定。后来,他又积极推动控烟立法,并最终促成北京市“史上最严厉的控烟条例”出台。
与法同行
在很多立法背后,都有着应松年刚毅坚定的发声。
例如,1999年行政复议法通过前,他在一次会议上问道,对部委或省级政府行政行为不服的,为什么不能由国务院复议?有人说,那样的话,总理就可能被推到被告席上。他却说,这有什么不好?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已经进步到这个程度了。
“我知道这不可能被采纳。但理论上明确的事情,说了没用我也要说。我不能说违背良知的话。不然还算什么学者?学者不能连个立场都没有!”
200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应松年痛陈繁多的行政审批带来的种种弊病,建议尽快制定行政许可法,严格约束政府行政审批权力,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思想和观点都反映在2004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中。
正因为他一贯所持的立场,有人曾经这样形容,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如以卵击石的博弈中,“他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他的说法做法并非突然为之,早在1983年应松年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论文中,就可以看出其“为生民立命”的本心。他提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
这在当时被不少人认为是“政治文章”,不够学术、不够法律。30年前的应松年或许还没有把这种朴素模糊的想法转化成法律语言表达出来,但“行政法要为老百姓服务”,在他的心里已经深埋。
上过应松年课的人都知道,他在上课期间必然会提醒学生:“永远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为了国家。你所做的任何事情、说任何话,永远不要忘记思考是否对老百姓有益。凡是对老百姓不利的,我们要勇敢地抨击,这样国家才有希望。”
当然,对于学生而言,应松年并非只有严肃的一面。他的学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说:“应老师和年轻的学生们在一起,总是以一种平等的态度进行交流。从我跟应老师读书开始,就觉得不论探讨学问还是处理事情,他都很民主,从来没有居高临下的姿态。讨论任何事情,他总会先让你说说看法,最后找到一个最为理想的解决办法。亲其师,信其道,从他那里,我们不仅学到了知识,还学会了做人的道理。”
除了如马怀德、刘莘、薛刚凌等师从应松年多年的曾经的研究生外,如今在行政法学界赫赫有名的许多专家均有过受教于他的经历。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法的“黄埔一期”。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受司法部委托承办全国高校首届行政法师资进修班,40多名学员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院系。作为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应松年目睹杨海坤、叶必丰、关保英、沈开举、王周户、付士成、吉雅、金国坤等一批著名学者从这里走了出去。
采访结束时,应松年送给记者一本他刚刚结集出版的口述传记《与法同行》,并感慨道:“我这一生就是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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