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四个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晓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四个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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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及子原则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行政效能原则;行政责任原则)

注:合法行政是形式行政法治要求,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比例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合理行政均如此。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行政决定是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公开是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得全面有效真实,是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

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公平公正;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原则)

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公民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行政效能原则;行政责任原则)

注:合法行政是形式行政法治要求,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比例原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合理行政均如此。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是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行政决定是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公开是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得全面有效真实,是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关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属于形式法制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不符合的典型:滥用职权。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第三、属于实质法制的范畴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注重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3)行政机关违反程序/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生效决定的,应当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相统一。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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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 王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治的最高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公权力行使方面的国家制度。作为根本法,宪法效力高于其他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种不得抵触,既包括形式层面,即其他法律的条文本身不能与宪法条文相冲突,更包括实质层面,即其他法律的价值追求不得与宪法的价值追求相冲突,都要服从于宪法确定的基本价值。因此,依宪治国,需要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法治统一性。


从宪法内容上说,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所以,它是治国方略,具有根本法属性。


同时,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障人权,因此,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也正因为如此,它具有最高的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02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能够更好地发挥宪法作用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发明,它具有组织民主的功能。宪法通过民主组织化的完成,确立了人民的法律实体地位,同时把国家机构运转予以民主化、制度化。


具体而言,宪法确立了国家经济制度,构架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并合理配置国家机构公权力。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法治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国家机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体现了政权存在的正当性。同时,宪法具有防范极端专横的功能,既能防止公权力的专横,也能防范民主极端化,让社会在一定价值共识基础上统一认识、平衡争议,在保持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具有重要功能。


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政府必须将所有权力行使纳入宪法轨道,受宪法制约。国家按照宪法和法治要求构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限定和约束公权力行使。这种限定和制约公权力的目的是通过更好地发挥宪法作用保障人权。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针对不同问题,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采用不同的体制,构建不同的人权保护路径与模式。这些问题都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关系到社会和谐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因此,必须树立宪法理念,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积极实施宪法,切实发挥宪法的功能。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继续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并特别指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将会得到全面实施。


03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权威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总结中,首要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制宪与行宪的双重主体,既主导宪法秩序建构,又以自我革命精神推动宪法发展,实现了“政治权威”与“宪法权威”的辩证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由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同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二者高度统一。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实践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宪法实施工作,离不开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很多困难与障碍,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循序渐进,逐步克服。同时,坚持党的领导,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只有崇尚宪法与法律,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才能更好地稳定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领导力。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为此,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需要统筹兼顾,一体推进,共同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召开,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崭新概念,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工程。新形势下,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宪法权威,加强法治思维,将党的必要程序转化为法的程序,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坚守“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基本立场,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高度统一,宪法确定的原则才能通过党的执政和领导得以落实。


(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加强宪法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宪法实施就是宪法文本或宪法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


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依宪治国在实践中的体现,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无从谈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也不可能谈及严格执法、法律监督,乃至更多方面。依宪治国应体现法律制度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且所有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冲突,均统一于宪法之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要求制定的法是良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我国,宪法“统率”下的“法”,一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家层面法律;另一方面,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通过行政立法制定的具有行政法律属性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立法实践,是宪法实施的要求。此外,宪法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保障所有的法律都符合宪法原则与精神。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推动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以宪法精神和原则严格规范公权力设置与运行


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契合宪法精神和原则,规范公权力建构与行使。实践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公权力机关更好地运用宪法原则,准确适用宪法。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指出:“只有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为此,要更好地适用宪法。适用宪法就是公权力组织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中央层面的公权力组织,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直接根据宪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职权;二是指国务院,其直接根据宪法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等职权;三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它们主要通过适用法律的路径间接参与宪法适用。


其一,要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用。这既体现在立法层面,也体现在监督等工作层面。实践中,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动宪法原则和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国家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其二,在规范行政公权力方面,要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体现在法治政府建设层面上,关键是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公权力运行。实践中,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行政法规,将宪法精神与原则具体化,直接规范约束相应领域的行政权力。同时,还需要依靠行政法基本原则规范、约束行政权力。这是宪法理念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三,在司法权力方面,更要严格规制。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严格公正司法,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018年3月,我国宪法第五次修改,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契合我国国情。在规范国家监察权力方面,要做好纪法衔接,正确使用监察权力。切实做到公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正是有效发挥宪法作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培养全民宪法法律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设法治国家,需要依赖全民支持,需要全民遵守宪法。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依宪治国,体现在宪法价值和精神得到社会普遍认可、重视和遵守。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实施的重点是落实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实践中,要注意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宪法法律意识,让公民信仰宪法法律,增强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感。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项重点是要培育各种必要的宪法制度滋生的土壤,需要公民具有现代属性,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具有宪法意识,才会对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具有共同的认同感。这本质上是对一种宪法文化的认同,而这种认同感正是信仰宪法与法律的基础,是遵守宪法的保障。


在国家层面,国家制度认同意识是指一国公民对自己生活的国家相关制度,包括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赞同、认可、接受意识。如果公民不认同某制度,该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必然会困难重重。因而,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宪法实施,一定要特别注意引导、培养公民,特别是培育党政领导干部对宪法制度的认同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已经把公民意识教育作为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看待,同时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以党的二十大开启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为契机,我国必将更好地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深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规律的科学把握和对宪法权威的高度重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仅是对中国宪法实施模式的精练概括,更是对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一次创新性完善。它的实践形态,是以依宪治国为核心构建的法治体系;它的理论形态,则是一个涵盖了宪法内涵、性质、地位、权威及实施等多方面,既系统完备又开放发展的体系。新时代充分发挥宪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根本法的核心引领作用,彰显了党和国家在制定重大政策时对宪法的高度尊重与“宪法自觉”。因此,必须不断强化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进而不断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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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4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2期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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