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2025,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是什么?

行政与行诉 编辑:苗博安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20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消费税征税问题进行明确说明。包括普通发票销售额换算方法和工业企业的征税规定。涉及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和扣除已纳税款等问题。同时对配制酒、泡制酒的征税也做出规定。

二、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是什么?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是什么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 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石脑油 1吨=1385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下的,税率为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的,税率为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的,税率为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的,税率为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税率为1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高档手表为20%; 游艇为10%; 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实木地板为5%; 乘用车为8%; 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一条。 《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三、关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关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此后,税收政策对抵扣范围作了些调整。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应税消费品抵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润滑油。可抵扣应税消费品购进渠道消费税。 以前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可以抵扣的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就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规定,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006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就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四、消费税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消费税征税范围是: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零售的应税消费品注意三个问题:范围;税率;包装物的处理

(五)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五、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一、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二、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消费税的立法主要集中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以及强化消费税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手段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2.正确引导消费,抑制超前消费3.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4.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线答疑

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线答疑 网友提问: 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线答疑 律师回答: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2006年3月21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 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2]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相关法律常识: 财政、税务的简称。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等不属于此范围,一般包括财政、税务、涉外税收、国际税收等专业。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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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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