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第一,主合同无效。若公司与贷款方所签主合同因违法等原因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股东一般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股东有过错的除外。比如主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若股东不存在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股东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后,股东的保证责任消灭。例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6个月,6个月内债权人未向股东主张,之后股东可不担责。
第三,债务转让未经同意。若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未经股东书面同意,对于转让后的债务,股东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转让改变了原债务结构和风险,股东的担保意愿可能随之改变。
第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债权人与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股东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与公司通过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未经股东书面同意,股东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二、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可以转为出资吗
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能否转为出资,需从多方面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股东出资应符合法定形式与程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作价出资。若担保贷款所涉资金或权益能满足上述条件,理论上有转为出资的可能。
从程序角度,若要将担保贷款转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要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因为这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同时,还需进行评估作价,以确定该出资的价值是否合理,避免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若未经合法评估,可能因出资不实引发纠纷。
从实际情况考虑,如果担保贷款资金已实际进入公司账户并被公司使用,且经过合法评估、股东决议等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出资的规定,那么转为出资是可行的。但如果担保贷款尚未实际履行,或不符合公司资本制度要求,则不能随意转为出资。总之,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转为出资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三、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如何分摊责任
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后责任分摊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若股东之间就担保责任分摊有明确书面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在担保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各股东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范围等,那么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股东应依此进行内部责任划分与追偿。
其次,若没有相关约定,在连带共同担保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进行追偿。各连带共同担保人应平均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再者,对于按份共同担保,各股东按照其与债权人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股东,只能就超出部分向公司及其他有责任主体追偿,其他股东无需分担超出其份额的责任。
总之,股东为公司担保贷款责任分摊关键在于有无约定及担保性质,依据相关规定和约定确定责任分担,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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