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借自己公司的钱违法吗2025,股东借自己公司的钱违法吗
股东借自己公司的钱一般不违法,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可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借款。借款合同合法受法律保护。
二、股东借给公司钱合法吗
法律分析: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合法的。法律并无限制股东借钱给公司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若股东不属于公司的高管、董事或者监事,且已经足额缴清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法律是不禁止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的。综上,若股东不属于所法律禁止的向公司提供借款的相关人员,且已足额缴纳股资的,就可合法借款给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三、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吗
法律分析: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股东出借借款,需要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所以股东履行必要的决议及审批程序后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四、个人借给公司钱合法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向特定的个人借款,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在一般情形下,个人向公司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向个人借款一般需满足公司章程符合的条件以及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的情形: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规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都是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对于一般的借贷案件,法院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贷。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4%以内的,且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个人有偿借款给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不含税利息收入×3%,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给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五、公司借钱给股东是否合法
1、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一、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股东借公司的钱不还
法律分析:股东借公司钱,年底不归还或者超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税务局查到,就要按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一直不还,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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