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中关于股东购买权,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桂

股份转让中关于股东购买权的一些事项

(一)关于公司是否可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予以剥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转让给新的股东的情况下,由于部分中小股东不同意引入新股东,可能会行使优先权从而影响股权转让。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形,大股东能否利用手中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修改章程,强行规定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有限公司重在人和性,股东之间有着一定的了解、认可,对于公司发展更为有利,而如果允许大股东利用多数表决权的优势,剥夺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容易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损害,因此,大股东不能强行以多数决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不准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二)那么如果公司股东会强行通过上述剥夺购买权的决议,该决议的效力如何

我们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而非可撤销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为可撤销决议。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非依法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形外,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强行剥夺,否则相关决议势必将侵害股东的权利,内容就违反了公司法,因此决议无效。而此种情形显然不属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问题,内容也不仅仅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二、部分股东不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的处理

(一)股东会决议以多数表决通过,但有的股东不配合签字、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对策

当股东之间对股权转让事项存在争议时,即使按照多数决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但部分股东不同意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只要可以达到相应的表决权同意,那么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是可以通过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程序发起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只要相关的表决权、席位达到章程规定的比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通过相关决议。当然,如果内容或程序有问题,对方也可以提起撤销决议或确认无效之诉。但是,现实中虽然股东会决议有效,但很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常以没有全部的股东、董事签字为由,不予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那么可以考虑诉至法院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然后以该生效判决书至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二)一半以上的股东想要购买股权并且不同意把股权给外人的情况,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在试图实行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后,后又改变自身意图的,除有特别规定的,其他股东不得强行优先购买,但可要求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比如筹款利息损失。

这就是股份转让中关于股东购买权的一些事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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