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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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前
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
万万不可草率签订
这些知识点,请务必知晓!
劳动合同分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各执一份
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细则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前
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
万万不可草率签订
这些知识点,请务必知晓!
劳动合同分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各执一份
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
签订劳动合同前
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
万万不可草率签订
这些知识点,请务必知晓!
劳动合同分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
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各执一份
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请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明确约定,不留空白;确保正式合同与口头协议一致,避免“阴阳”手法。
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无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对于“霸王”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等主张条款无效。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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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心得体会
每天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前被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条件基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一起构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依据体系,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理解本条应注意以下内容:
1.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本条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两个法定环节:
(1)职工参与的民主程序。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相关建议展开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有职工参与才能发生效力。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按照本法第8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示。劳动规章制度以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各个部分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这些主体所了解。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示应当采用正规的、公开的、可以永久或较长时间持续的方法。为便于日后履行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应当作书面记载。
2.规章制度的生效与效力。
(1)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内容合法。主要是指其内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程序合法。如前所述,有权代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经过法定的职工参与民
主程序,并向所有劳动者公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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