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专家组必须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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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专家组必须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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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财购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采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

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 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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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省卫计委欲采购一批戒毒药物,用于向本省戒毒机构免费发放。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发现国内几家厂商生产的药物与同类进口产品相比,在质量和口感上存在较大差异,一日本品牌产品在各方面都比较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该省卫计委如想采购日本品牌,需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由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于是该省卫计委邀请了5位专家进行论证。几位专家深入讨论、会商后,认为从戒毒人员的治疗感受角度考虑,日本品牌产品效果最好,其他品牌无法比拟。于是,他们在专家论证书上共同签署了名字。

在该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同时,该省财政部门收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内容正与该省卫计委有关。举报信来自于国内一戒毒药品生产厂商,信中称该省卫计委青睐的这一日本品牌药品价格是国内同类产品的3倍,但药品成分与治疗原理完全相同。虽然日本产品的口感更好,但目前还没有任何医学上的证据能证明其治疗效果更胜一筹。而这时,该省财政厅也收到了该省卫计委附有专家论证意见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材料。

慎重考虑之下,该省卫计委邀请了几位国内知名研究人员及一线医疗专家,开始了再次论证。

第二次论证结果显示,日本品牌产品虽然口感更好,但治疗效果与国内产品并无太大差异。

点评

戒毒药品采购项目社会影响大,与接受免费治疗人群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该省卫计委对这一项目非常重视,采购进口药物的申请虽然没有被批准,但是他们对第二次的专家论证意见心服口服。通过这一事件,他们明白了一个道理--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只能是该进口产品的“惟一性”,而非“最佳性”。政府采购不是要购买最好的,而是要选择最合适的、性价比最高的。采购口感更好的药物虽然也是从患者角度考虑,但为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显然还有更好的选择。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第7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才可在财政部门的审批之下进行采购。”其中“无法获取”有时较难判断,专家论证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但采购人一定要注意,专家论证的应是进口产品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国内存在同类产品,即使在质量或者技术上稍差,只要能满足采购人的需要,都应给予支持,否则国内产品难以得到成长的机会。

另外,既然是使用国家专项经费采购且免费救助吸毒人群,该省卫计委应该在保证治疗效果的前提下追求更大范围的救助覆盖,而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仅为日本品牌的1/3,采购国内品牌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设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执行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中,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七、关于论证专家问题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考核标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八、关于资金支付问题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九、关于文件执行时间衔接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2月2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货物涉及进口产品的,在该日期前采购程序已经启动或启动后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需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

各部属高校、直属事业单位:

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工作中,近期出现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经与财政部协商,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2015年教育部进口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产品的报批问题

所购产品含在《清单》中,可通过系统直接上报,不需上传附件。财政部对《清单》的批复为“关于2015年教育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复函(财办库[2015]1328号)”,如要查询具体内容可联系我采购中心。

对于《清单》中需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申报,不需上传表一、表三和专家信息表,但仍需上传手书的专家意见、单一来源公示截图及无投诉说明,以及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等附件。

所购产品不含在《清单》中,依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各申请单位应在系统中的项目背景处注明“所购产品不含在 《2015年教育部进口产品清单》中”。

关于申请表格的填写办法

应严格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填写。具体可参照教育部2015年5月厦门大学培训会下发的政府采购培训大纲格式(可在教育部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大纲内容有与现行规定不统一的地方,请以最新规定为准。正确填写的格式、要点,可加速审批程序。

关于报批的时间及有关问题

各单位申请的批复时间,依据申请单位填写申请的正确性及财政部审核全国申请数量而定。因此,申请单位正确填写非常重要。对于财政部审核退回的申请,请保留教育部的文件名称、文号及申请图片(附件)并无须重新上传申请单位的红头文件。同一申请的几个包组,如适用,可以只上传一份内容相同的专家信息表和律师证,无须重复上传。

关于审批意见问题

申请单位对教育部审批意见不清楚,可联系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对财政部的审批意见不清楚,也可先联系教育部查询。查询时申请状态为备案中,意为尚未审批;已备案或已下达,意为申请通过,可以实施采购。

其他问题

律师证应含照片页及有效期页(确保不过期)。所购产品的清单名称及数量等内容应与表一、表三中完全一致。对于在计划管理系统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可联系4008101996。

未尽事宜,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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