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在上班路上被撞了,肇事方赔偿后我还能再申请工伤赔偿吗?首先我要给出结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伤者不仅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分析。
一、法律依据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专项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XX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请示原文见文末附件)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同时获赔的适用条件及注意事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算作工伤。当然,如果是工作时间又因工外出则不受此限。
2、 无法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中同时获得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只能择其一。概括地说,就是一次性发票及其他票据支付的项目只能在两者赔偿中择一进行主张。其他的项目,诸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相关“赔偿金”性质的项目,只要做了交通和工伤的相应鉴定构成伤残的,是可以同时获得的。
所以,在两个赔偿中,具有补偿性质的赔偿金部分可以拿到,但是像医疗费等这几项费用,根据同一次医疗费等个人只需负担一次的道理,当事人一般只能择其一种途径来索赔。还有就是由于这些项目的理赔,两种途径都需要提供原始票据,而原始票据只有一份,所以也只能择其一种途径来进行索赔了。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重合之后的处理方案及赔偿项目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笔者希望通过这个普法贴对各位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利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