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撤销权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也称呼作“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这是基于以下原因产生的特殊权利架构:即当某项合同存在特定法律上的瑕疵,致使其缺失部分必要的订立要素时,由某个享有此种权利的主体所做出的,具有单方面意思的表述方式,能够对已经达成协议的合同进行合法性的去除。
这种权利相较于绝对无效的合约类型来说,属于相对无效的范畴;在其赋予相关权利机构行使撤销权以前,该类合同仍然对其签订主体保持有效性。
这里讲到的无效性,实际上是相对于其他符合规定的合同类型来说的。
二、合同撤销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合同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同样,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设定合同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旨在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防止当事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若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撤销权即告消灭,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撤销合同,而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或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涉及合同撤销权时,当事人务必关注时间限制,及时行使权利。
三、合同撤销权是专属权吗
合同撤销权并非专属权。以下从两方面进行说明:
一方面,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一般不能转让、继承等。而合同撤销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事由时,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这种权利是基于具体的合同关系和法定情形产生的,并非特定主体所独有。
另一方面,合同撤销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相关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并且在一些情况下,撤销权还可能因法定期间的经过等原因而消灭。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权不属于专属权,它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和公正而设立的一种权利,与专属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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