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告知函有效的签收,终止合同告知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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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告知函范文
8月16日晚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ST华铁,000976.SZ) 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年审机构炎黄会计师事务所的《告知函》:根据《业务约定书》,有部分审计费用未能如期支付。炎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公司及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极大可能导致其无法收取合同价款,进而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催告公司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炎黄会计师事务所或将采取撤出项目组审计人员至其他项目、终止合同等必要的止损措施。公司承诺并依照《业务约定书》约定筹集了资金,用于支付二阶段审计费用。但最终炎黄会计师事务所仍通知公司,发出《告知函》后即按照终止协议进行处理。公司面临可能无法在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一季度报2022告,进而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8月31日)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
终止合同告知函怎么写
*ST迪威(300167.SZ)公告,公司收到股东上海飒哟港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飒哟港”)的《关于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告知函》,飒哟港决定终止其于2024年7月10日与池州璞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池州璞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终止合同告知函可以撤回吗
公司法律顾问团队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李宛迟
李宛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服务
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解除权一般是享有这两种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通过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但是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我是合同当事人自然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利,当然有权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并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发出《解除告知函》
合同能否解除
2014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
房地产公司负有证照手续办理、项目招商、推广销售的义务,孙某承担全部建设资金的投入;
房地产公司拟定的《项目销售整体推广方案》,应当与孙某协商并取得孙某书面认可;
孙某投入500万元(保证金)资金后,如果销售额不足以支付工程款,孙某再投入500万元,如不到位按违约处理。
同年10月,房地产公司向孙某发出协调函,双方就第2笔500万元投资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产生分歧。
2015年1月20日,房地产公司向孙某发出《关于履行的通知》,告知孙某5日内履行合作义务,向该公司支付500万元投资款,否则将解除《合作开发协议》。
孙某在房地产公司发出协调函后,对其中工程款并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该公司提供依据,且复函要求该公司近日内尽快推出相关楼栋销售计划。
2015年3月13日,房地产公司于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解除《合作开发协议》。
孙某收到该函后,未对其形式和内容提出异议。
2015年7月17日,孙某函告房地产公司,请该公司严格执行双方合作协议约定。
嗣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合作开发房地产收益分红。
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孙某给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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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
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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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孙某收到解除通知后,未对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异议,亦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
孙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须以该公司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
从案涉《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看,孙某第2次投入500万元资金附有前置条件,只有在销售额不足以支付工程款时,才能要求孙某投入第2笔500万元。
结合《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能否认定房地产公司作为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应当审查该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己方合同义务。
包括项目何时开始销售、销售额是否足以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在房屋销售前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销售整体推广方案》报孙某审批,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经由孙某签字等一系列事实。
一审、二审法院未对上述涉及房地产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事实进行审理,即以孙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为由,认定《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解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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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结合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以下建议:
1.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2. 行使合同解除权需注意期限。
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当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 在起草的过程中,建议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事由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及时止损。
如果以邮寄的形式送达告知函的,建议留存好快递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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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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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告知函的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欠付租金后发函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承租人发函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应于何时解除?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李巧英法官审理的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某商场(甲方、出租方)与某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商铺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合同就房租、物业费、能源费及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占用费、逾期履行违约金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商场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某公司占有使用,某公司依约支付各项费用至2022年8月。2022年11月18日,某商场向某公司发函催缴相关欠付费用。2022年11月25日,某公司向某商场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我司已于2022年10月26日将《退租申请函》递交贵司,但贵司迟迟未有回复意见。经我司研究决定:我司2022年12月31日结束营业后闭店,2023年1月3日前搬离店内物品,1月4日交还贵司场地,特此函告。
2022年12月,某商场两次向某公司发函,告知某公司房屋租赁期至2023年9月29日,应遵守合同约定正常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某公司坚持闭店,仍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等。2022年12月31日,某公司人员撤离、停止营业,但未将店内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清理搬离,也未将钥匙交还某商场。某商场将某公司诉至槐荫法院,称被告欠付费用后擅自停止营业并关闭商铺,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解除案涉《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7日内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原告并支付尚欠的租金、物业费、能源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占用费等。
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函告知原告解除合同是否有效?案涉合同应于何时解除?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场与某公司于2021年9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某公司在约定的承租期限内,未能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义务,已构成违约,某商场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某公司作为违约方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双方未就解除合同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停止营业,但未将店内的相关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清理搬离,也未将钥匙交还某商场,不属于以事实行为解除合同,其继续占有案涉房屋,某商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租金。某商场诉请要求解除与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合同解除为形成权,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到达相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某商场在起诉状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将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某公司,故案涉《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
最终,经核算,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案涉《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租金、物业费、能源费、房屋占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腾空搬离并将案涉房屋交还原告。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当事人不具有符合《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规定的解除事由,即不享有解除权。此时即使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租金支付义务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承租人时应认为租赁合同即告解除;还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出租人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某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当然,如果违约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等,可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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