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嘉

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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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是什么意思

编者按:前段时间,本号编发的《填补外贸业务空白,海口新获原产地证签证授权》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也提出想进一步了解原产地证的相关知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原产地和原产地规则。

什么是原产地?

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制造产品的所在地,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生产和制造某项产品的国家、单独关税区或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

什么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被形象地描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包含哪些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三部分内容。

原产地标准是最主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包括了“完全获得”标准和“部分获得”(也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有三个标准,一是税则归类改变,二是增值百分比改变,三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改变。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要将出口货物直接运至进口货物的给惠国,才能将该受惠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制定这项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一般情况下,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才符合直接运输规定。如果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能直接运输的,允许货物运输时经过他国领土,但必须使货物在他国关境内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PS:上次小编虽然提到了原产地证书由海关出具、商会出具和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三种方式,但只说明了海关总署的各直属海关出具、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贸促会出具这两种具体方式,是因为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国内。

原产地规则如何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优惠贸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运用于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区域贸易协定(RTA)文本中,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议》(USMCA)等,作为一种获得比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更优惠待遇的辅助性贸易工具而使用。截至目前,我国已签订的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优惠贸易安排已达17个,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详见下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产地规则也称什么原产地规则

海关进出口业务中的“原产地”是什么?“原产地规则”又有哪些?企业如何运用原产地规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一一整理。

一、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 原产地 ★

原产地(Origin)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确定生产和制造某项产品的国家、单独关税区或由国家、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贸易集团。

案例:

1886年Hartranft V.Wiegmann案

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为贝壳制品(Manufactured Shells)。其结果涉及到对该进口产品应征收何种税率(当时美国对贝壳免征进口税,对贝壳制品则须征收35%的从价税率)。

Tips:

这一案例定义了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权威解释,即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为最后一个对该产品施加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 原产地规则 ★

应被定义为任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主要包括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程序规则、管理机构、罚则及争端解决等组成部分。

案例:

1940年,美国一木刷制造商从日本进口标有“Japan”(日本)字样的木柄,在美国加工成木刷时,该公司将“Japan”字样从木柄上消除掉。

Tips: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与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如果美国原产地规则规定,从木柄加工为木刷,木刷视为美国原产,则美国商人的做法是合理的。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1、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2、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3、原产地规则是有关贸易政策的落脚点

二、我国原产地认定规则

★ 原产地确定原则 ★

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以该国为原产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制造的货物,以货物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国。

★ 原产地标准 ★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 “完全获得标准”★

在一国(地区)生长、开采、收获的动植物和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该国(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该国(地区)境内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的基本认定标准为“税则归类改变”。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适用时,采用补充标准,包括“从价百分比”和“制造或加工工序”。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 “税则归类改变” 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案例:

★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案例:

税号6209 “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要求实质性改变标准为:裁剪、缝制至成衣。

★ “从价百分比” 标准★

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 “微小加工” ★

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一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为运输或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运而做的加工或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做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 原产地标记 ★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供稿:黄埔海关

原产地规则的国际规则

RCEP

原产地知识问答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出现,小编根据:原产地规则、出口签证、进口享惠、经核准出口商四个板块,分别整理了四个篇章,跟大家细说一下RCEP的相关内容。今天就从原产地规则开始带大家一起了解RCEP,准备好了吗?我们开始咯。

01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方包含哪些国家?

《协定》成员方包含中国、韩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东盟十国共15个国家。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2022年1月1日同步实施《协定》的成员方有: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共10个国家。韩国2022年2月1日实施,马来西亚2022年3月18日实施。

02

● 哪些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分别适用哪些原产地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比如农、林、牧、渔、矿产品以及仅使用这些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适用“WO”标准;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包含在任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适用“PE”标准;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的货物,分别适用“CTC”“RVC”或者“CR”标准。

03

●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货物,怎样选择CTC、RVC或者CR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是这个样子的: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可以在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附件一中查找。

如果一项货物对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RVC、CTC、CR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那么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可以了。

04 ● 税则归类改变 (CTC)怎样确定?

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的不同税号,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举个例子:中国公司生产混凝土粒料(HS 2517.49,适用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使用了从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HS 2515.20),进口建筑用石加工制成成品混凝土粒料,发生了品目改变,产品具备RCEP 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05 ●区域价值成分(RVC)怎样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可以采用扣减公式或累加公式计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

(1)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

(2)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

(3)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100%

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PSR中规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

举个例子:中国某制造商生产庭院用伞(HS 6601.10)出口至新加坡,伞的FOB价为每把5.3美元,生产工序均在中国完成。庭院用伞原材料情况如下:

(1)根据扣减法公式计算,庭院用伞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5.3-0.32)/5.3×100=94

(2)根据累加法公式计算,庭院用伞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3.55+0.05+0.94+0.035+0.405)/5.3×100=94

用上述任一种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都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该庭院用伞可判定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RVC”。

06 ● 什么是加工工序标准(CR)?

《协定》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CR”。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集中在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都不属于化学反应。

07 ● ACU是什么规则?

ACU代表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的补充规则: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规定,在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可视为中国原产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ACU”。可填写的包括:“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但不能出现“WO ACU”,因为完全原产是不能使用累积规则的。

08 ● DMI是什么规则?

DMI代表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的补充规则: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规定,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生产中使用了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只要价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10%(对第50-63章的货物,也可以计算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只要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DMI”。微小含量的规定是针对税则归类改变的,所以只能出现“CTC DMI”,“CTC ACU DMI”(同时使用累积规则和微小含量规定)。

09 ● 如何规范填写原产地标准?

WO,PE,CTC,RVC,CR是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必须选择一项填写,可以单独使用。ACU和DMI是补充规则,如果使用了补充规则,则必须和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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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经过简单加工或处理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不是具有原产资格?

货物如果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即使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11

● 使用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会不会影响货物原产资格?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12 ● 列入《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有什么特殊要求?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请注意,计算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时,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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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原产国就是出口成员方吗?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简单加工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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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但不能确定原产国就是出口成员方,如何确定货物原产国?

具备原产资格,列入《特别货物清单》但不满足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要求的货物,或者未列入《特别货物清单》不满足WO或者PE或者PSR原产地标准要求的货物,其原产国(地区)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15 ● 运输路线是否影响原产资格?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信息来源:12360海关热线

RCEP原产地规则

货物贸易是FTA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企业要尽享FTA货物贸易关税优惠,必须掌握挖掘商机的要诀——原产地规则。

中韩、中澳FTA原产地规则

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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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中韩、中澳FTA原产地标准均采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完全从原产材料获得或生产。

对“实质性改变”货物的判定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通过列表的形式对全税则商品逐一制定具体的原产地标准。这个涵盖全税则商品并逐一列出每项商品的具体原产地标准的列表就是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即我们俗称的PSR)。

2

直接运输规则

中韩、中澳FTA的直接运输规则参看海关总署2015年第57号和第60号公告,即↓↓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或者未再加工证明:

(1)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进口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或未再加工证明:

(1)对于在香港或澳门中转的非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2)中转期间进行预检验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3)对于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提交香港或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或者中国检验(香港)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

进口看这里

如何了解所进口货物能否享受中韩、中澳FTA关税优惠?

可以通过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及第61号中的《中韩自贸协定税率表》及《中澳自贸协定税率表》,了解进口产品是否属于受惠清单,以及对应的FTA项下的优惠关税税率是多少。

如何向海关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及第61号的规定,正确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如何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运输过程,应当符合中韩、中澳FTA下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

具体可参看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

如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中韩FTA项下原产地证书规定由韩国授权机构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澳由澳大利亚的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以英文填制并正确署名和盖章,即印章应于澳大利亚、韩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合;

有效期都是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中澳FTA项下除了原产地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的规定作出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裁定或者根据原产地预确定相关规定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在上述行政裁定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有效期内,只要作出该裁定或者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该预裁定或者决定下相关批次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提交原产地声明代替原产地证书。有关要求详见海关总署令228号。

哪些情况可以免于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

在中韩FTA项下,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在中澳FTA项下,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货物进口申报时,未能及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怎么办?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十八条和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原产地申报为韩国或者澳大利亚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书面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格式详见上述两个署令的附件。上述情形,进行补充申报后,有关货物可以取保放行。

其他取保放行的情况

货物进口时,如果进口商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不符合规定,海关可依据中韩、中澳FTA及其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进行对外核查,核查期间,进口商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海关批准对相关货物取保放行。有关保证金的收取、转税或退还,根据海关有关保证金管理规定操作。

出口看这里

如何了解出口货物是否可以享受中韩、中澳FTA关税优惠?

可以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查询中韩、中澳FTA成员方给予我国出口产品关税优惠的情况。也可以直接通过进口商向进口国的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如何申领中韩、中澳FTA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在中韩、中澳FTA所规定的时间内,向证书签发机构申请领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书。

目前我国的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包括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如何向中国海关申报?

中韩、中澳FTA项下受惠货物出口时,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电子数据。

在对方受惠遇阻时的救济

福州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和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是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如中韩、中澳FTA项下出口货物在对方受惠遇阻,在向进口商了解遇阻的情况及原因后可及时向上述两个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寻求帮助,业务具体分工如下:

中韩FTA项下有关问题可咨询海关总署福州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咨询热线及邮箱:0591-87081525,fzycb@customs.gov.cn);

中澳FTA项下有关问题可咨询海关总署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咨询热线及邮箱:0756-8161553,gbhgycd@customs.gov.cn)。

查询FTA的途径

http://www.customs.gov.cn中国海关网站

提供各自贸协定相关的海关法规(署令及公告等)及相应解读。

http://fta.mofcom.gov.cn/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文: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

制图:卫昊

发布: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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