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怎么办
当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当事人在一方违约时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具体分析如下:
定金是为确保合同履行,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若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旨在弥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之所以不能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是为避免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且防止守约方获得不合理的高额赔偿,从而违背公平原则和补偿性原则。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卖方违约,买方不能既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来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定金合同成立主合同不成立可以吗
定金合同成立而主合同不成立是可以的。具体分析如下: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在于保障主合同的履行。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定金合同的成立与主合同的成立并无必然的先后及依存关系。
一方面,定金合同的成立只需满足其自身的成立要件。一般而言,当事人就定金的数额、交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即成立生效。比如,双方约定一方交付一定数额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定金交付后,定金合同便成立。
另一方面,主合同可能因多种原因不成立。例如,双方在后续就主合同的关键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导致主合同无法成立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定金合同成立但主合同不成立,定金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因一方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成立,可能适用定金罚则;若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则收受定金一方应返还定金。
三、民法典主合同未成立收了定金怎么办
在民法典框架下,主合同未成立而收取了定金的情况,需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如果因为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主合同未能成立,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收受定金方故意不履行必要的签约准备义务,致使合同无法成立,就需承担此责任。
(二)如果是因为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主合同未能成立,那么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比如交付定金方在约定签约时无故缺席,导致合同无法成立。
(三)如果主合同未能成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比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使得合同无法成立,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总之,要根据主合同未成立的具体原因,来确定定金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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