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流质区别,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宸涛

一、留置和流质区别

留置和流质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 流质是一种约定的内容。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

(二)法律效力方面

1. 留置权是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受到法律保护。

2. 流质条款在我国法律中是被禁止的。因为流质条款可能会损害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的利益,有失公平。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方面

1.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

1. 质押中的动产或权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

2. 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基于原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非债务人主动移交。

(三)成立条件不同

1. 质押的成立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完成动产或权利的移交。

2. 留置权的成立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等法定条件。

三、质权与留置有何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质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而设立。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合同关系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产生。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已经合法占有的事实,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等。

3. 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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