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发应按合同的约定的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实践中,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付。在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需要发包人举证。可以做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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