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包的工程拖欠工程款,可以找谁要?2025,分包的工程拖欠工程款,可以找谁要
【案情回放】
施完工拿不到钱起诉
原告(被上诉人):某建筑公司(施工方)
被告(上诉人):某局一公司(总承包方、分包方)
被告(被上诉人):某物流公司(发包方)
某局一公司是某物流公司发包的物流中心工程的总承包方。2003年11月3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签订《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分包该物流中心桩基础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2003年11月3日前桩机进场,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材料款30万元;完成总工程量的70%,支付30万元;完成全部工程,支付4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10天支付10万元,结算余款在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违约方按银行现行利息及追究欠款的滞纳金。
2004年3月15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713908元。同年3月23日,涉案桩基础工程通过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局一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5年7月12日,某建筑公司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三方确认某局一公司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868908元。同时约定,该物流中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拿到《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及某建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后75日,某物流公司根据某局一公司的委托,在两被告工程款项下直接向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如某物流公司不能支付某局一公司所欠某建筑公司的款项,某局一公司有义务继续偿还某建筑公司款项。因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由双方另行协商。该物流中心工程于2005年7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
同年10月8日,物流中心取得房地产证。因某局一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8908元;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4949元、违约金127363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3、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补充查明,被上诉人某物流公司与上诉人某局一公司就涉案的总包工程已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3250万元。某物流公司认为其已支付给某局一公司工程款1700余万元,某局一公司认为某物流公司已支付给其工程款为1680余万元。本案讼争的工程价款为868908元,从物流公司及某局一公司的陈述来看,某物流公司尚欠某局一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超过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数额。
【裁判理由】
首先,某局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及物流公司、某局一公司和某建筑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应由谁负担的问题,法院认为,三方协议主要是对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868908元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作了约定,根据三方协议的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物流公司与某局一公司均有义务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局一公司的支付义务源于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某局一公司是直接的付款义务人,其不能因为某物流公司也承担付款义务而免除己方的付款义务,因此,某局一公司始终承担对某建筑公司的直接付款义务。某局一公司主张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对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物流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来源于三方协议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付款是根据某局一公司的委托及上述法律的规定,在某物流公司与某局一公司合同工程款项下,从某物流公司应支付给某局一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给某建筑公司涉案的分包工程款。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二审法院调查的情况来看,某物流公司拖欠某局一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远远大于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数额868908元,因此,无论从三方协议约定的某物流公司的付款条件还是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某物流公司的付款条件和义务都是成就的。因此,某物流公司应对上诉人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868908元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发包方分包方,应共付欠款
法院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局一公司于签订的《静力打桩工程分包合同》有效;二、某局一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8908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868908元为基数,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算);三、某物流公司对某局一公司拖欠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868908元承担共同付款的义务;四、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了解下分包的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中,经常会出现分包的情况,而分包导致的建设工程纠纷在工程建设中很常见。
本案就属于涉及分包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本案件适用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该原则的重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规定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在程序方面,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因此,无权提起诉讼;在实体方面,则是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范围之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保护农民工利益的利益,这体现了法律倾向于维护弱者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一面。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本案中无论是否存在三方协议,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存在分包并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施工方除了可以起诉分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之外,也可以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只要发包方对承包方仍存在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就须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二、承包商拖欠工资,工程发包方有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承包方不支付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与自然人存在劳动关系,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承包人向自然人丙发放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分包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1、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一、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拖欠工程款的,找人民法院就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今社会经常会出现工程已完工,但是承包商并没有按时取得应有的报酬。那么,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我们应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面调解双方工程款拖欠的问题,但是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实际的监管权,裁判权以及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直接向该工程的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处理并支付款项。
当与施工单位,建设公司等等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可以去拖欠工程所在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而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所以应该到工程所在地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起诉,因法院起诉具有时效,所以应在合同中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需要保存好施工合同,欠条以及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等等。
3、还有重要一点是为降低风险,受害人起诉时可尽量申请被告人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资产和账户,从而保障后续案件判决下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四、工程分包方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工程延期、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携款潜逃、发包人拒不结算、拒不验收等等,但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根本理由。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找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部分被欠款人通过这种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仅没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债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牢狱之灾。因此,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追债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可能会通过以下方法,
(1)心理施压法,即追债公司想办法搞到欠款人的电话、住处,然后时常打电话“问候”或不时登门“拜访”欠款人,让欠款人感到心理压力;
(2)粘着不放法,即追债公司粘着欠款人不放,不管欠款人走到什么地方,都坚决跟着,直至还款为止;
(3)贴身跟踪法,此法与粘着不放法基本一致,但性质不同,前者是公开的跟踪,后者则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更能让欠款人感到心理压力;
(4)七寸打击法,即追债公司通过对欠款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社会关系、有无偿还能力,然后通过走访、调查相关人员,寻找欠债者的弱点,找到弱点后,对症下药。以上四种方法,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违法的地方,涉嫌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追债公司的行为情节把握不准,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若追债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被欠款人作为追债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主谋,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犯还要从重处罚。
3、法律途径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方法安全可靠,但如果欠款人是小企业,特别是在个人借用或挂靠资质的情况下,由于经济实力有限,一般不愿意选择此法,一方面原因是通过诉讼方式太复杂,而且时间拖的非常久;另一方面,法院判决之后,如果欠款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则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要以来时间拖的会更久,这就为欠款人逃债、转移财产的争得了时间。如果欠款人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一些欠款人在为了将欠款及时追回,又不想通过的诉讼方式时,则会选择非诉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五、分包工程款拖欠如何办
分包工程款拖欠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除协商外,可以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就工程款拖欠具体事项到仲裁机关请求仲裁,以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工程款。
一、工程验收后一方不结算要怎么办
工程验收后一方不结算的处理办法:
首先,承包商可以首先与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项目成本,并列出有争议的项目,与发包人单独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对整个竣工结算成本或有争议的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避免一次又一次的拖延;
此外,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特殊条款中适用相关规定: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20~60天内,发包人应当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发包人延迟审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成本支付工程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分包公司不给钱起诉总包方吗
分包公司不给钱可以起诉总包方。如果欠款属于工程款,则可以将分包方、总包方及发包方一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分包公司不给钱的解决方式: 1、交涉、要回要及时。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 2、收集证据要及时。能够保全证据; 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 4、当事人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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