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本文介绍的是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两个股东均想挣夺公司控制权,一方就想法设法把对方弄倒,本案中一方股东就举报另一方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其中一个实例就是,一方股东存在设置虚假交易合同,套取公司财产,然后用于支付“潜规则”费用,胜利方有证据证实失败方存在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但是失败方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资金用于“潜规则”开支,法院最终认定这一费用被失败方股东侵占,进而认定构成职务侵占,被迫承担14年的牢狱之灾。(本案中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即公司账户的钱,转走之后最终又回到失败方个人账户,这一证据坐实了职务侵占的结果)下面就是案情简介:
一、2007年7月19日,真功夫公司由蔡达标(41.74%)、潘宇海(41.74%)、双种子公司(10.52%)、今日资本(3%)、中山联动公司(3%)五方设立,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担任副董事长。
二、关于真功夫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家庭关系可参见下面两张截图(该截图取自网络,经核查与工商档案信息一致,其中家庭关系图中的公司控制关系为蔡达标掌权时状态)。
三、2010年12月1日,窦效螺以蔡达标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进行刑事举报。2011年4月22日,蔡达标被逮捕。2014年6月4日,广州中院以蔡达标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四、广州中院认定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涉及1515万元,包括通过金培中心走账的500万元,通过姜玲好及雷诺公司走账的295万元,通过思远公司走账的720万元。
五、对于从金培中心走账的500万元,蔡达标方称为获得地段好的门店需要向中间人支付公关费,其作为大股东为此垫付了这些费用,这些费用又不能报销,为了平账找发票,公司将钱打到了他账上。
六、对于从姜玲好及雷诺公司走账的295万,蔡达标方称为解决“白马门”“排骨门”的公关危机,签订了新店开发协议和厨房设备更新协议,套取了295万元,真实用于公司请客、吃饭、送礼及支付中介费。
七、对于思远公司走账的720万元,蔡达标方称其与思远公司存在真实的购买源代码和选址系统开发的合同关系,思远公司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只是在对方未交货前,提前付了款,然后因自己急需要钱,有把这笔钱借了出来。
八、蔡达标称上述费用虽然都用于公司事务上,但是由于都是“潜规则”的费用,他不能说这些钱都花给了谁,这样会害了帮过他的朋友。最终,广州中院以其不能提交新证据正式其所谓支付巨额公关费用的资金流向,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
案件来源
潘宇海与蔡达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6号]
律师以案说法:
公司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作为公司创始人,一般都希望公司能够发展壮大,在这过程中容易产生,我即公司,公司即我的思想,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划清界限,而且当一个人成功时,往往会被成功冲昏头脑,对自己人和相绊倒自己的人已经无法区分,导致自己活在虚幻的自我认识当中,律师提醒广大公司高管或者公司股东,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最好不好有任何瓜葛,如果产生瓜葛,最好即使东窗事发,自己也能够自证清白。
另外就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支出灰色开支的情况,这一费用,可以通过自己董事会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具有公关开支,当这一费用特别庞大时,更应当万分小心,决不可粗心大意,给小人可乘之机,古语有言,小心使得万年船,对我们个人是如此,对公司发展更是如此。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法》
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