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务工几天就发生工伤,“本人工资”如何进行确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松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 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3、案例支撑:

对于不能确定实际工资标准,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或相同相近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尤其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对其受伤前12个月工资如果不能进行举证证明则按照事故发生时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案例(2024)豫01民终8532号、(2021)皖01民终8303号、(2024)豫01民终12231号、(2024)豫9001民初6420号均认定

4、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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