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行为是什么意思,网络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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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一般包括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其作品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执法人员回答居民道。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版权工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积极推进版权强国建设,4月23日,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中韩街道办事处在竹韵山色小区组织开展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版权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以“全面开启版权强国建设新征程”为主题,紧紧围绕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着重宣传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版权事业发展壮大的不平凡历程和取得的光辉成就。活动现场,采取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现场讲解以及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和企业商户宣传普及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版权保护意识,共发放《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版权保护宣传材料2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余人次。
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公众保护版权、运用版权的意识,增强了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作品版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出版物,积极举报和监督侵权盗版活动,让“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舆论氛围。
接下来,崂山区将继续在版权保护上下功夫,加强行政执法监管,优化版权市场环境。聚焦网络版权保护主战场,持续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保持震慑侵权盗版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网上网下侵犯版权违法犯罪行为。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侵犯行为的影响因素不包括
最近,某艺人涉嫌强奸罪和某企业女员工被侵害的事件持续发酵,一时间引发了大家广泛的讨论。
“性侵”、“强奸”等字眼总是出现在大大小小的新闻中。你对“强奸”了解多少?性侵会给受害者带来哪些伤害?性侵发生前有什么征兆?发生后该怎么办?一起来学习。
哪些行为会构成强奸罪和性侵?
根据相关法规,强奸罪的定义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是所有性侵中最严重的,情节恶劣的能判处死刑。
强奸罪的犯人一般为男性。但是现实中,女性也可能犯强奸罪,比如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予以教唆、帮助等行为的,包括帮助主犯控制受害人、帮助把风等,也可判定为间接犯罪或共同犯罪。
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受害人为男性的强奸罪,如果女性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和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男性强行与其他男性发生非自然性行为,虽然无法判处强奸罪,但可以强制猥亵罪处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女方同意,也依然可以判定为强奸罪,如: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或者发生关系女性为有精神类疾病的女性,这时候不管女方是不是同意,都属于强奸罪范畴。
还有一类大家比较关注的,如果丈夫在妻子不情愿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算不算强奸呢?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中,此类情况一般不视为强奸,但仍然属于争议话题。
性侵的概念比较广,除了强奸罪之外,还包括性骚扰、性虐待等,其他一些没有对他人直接造成侵害的行为,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性侵会对受害者造成哪些伤害?
很多人被性侵之后,会发展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在之后的生活中,被害人除了心理创伤以外,还可能导致进一步的伤害:如受到别人的非议、酗酒等。
经过相关数据显示,经历过童年性侵害的妇女长大之后会产生心理阴影,害怕和丈夫同房,甚至有病了也不寻求妇科检查,因此她们得癌症的概率会比正常女性大得多。
为什么事情发生后很多女性不敢发声?
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严重性侵报案率非常低,只有不到7%左右,这是为什么呢?
一方面来说,性是禁忌话题,让女生觉得被性侵这样的事件,说出去会非常羞耻。
另一方面,社会中会有很多人去指责受害女性,认为她们穿着暴露,警惕性低,有的甚至觉得一切都是受害人的问题,以至于受害女性往往会成为很多人“津津乐道”的话题,从而受到二次伤害。
幸运的是,我国法律对于性犯罪的容忍度比较低,即便直接证据不足,依旧判刑的几率很大。
性侵前有什么征兆?发生后该怎么办?
在我国,60%的性侵发生在熟人间。
犯罪分子在实施之前,通常会先进行试探,比如:讲一些“黄色”笑话,假装无意的接近,用各种方法灌酒,甚至触碰对方的身体,找借口制造机会让俩人同居一室,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所以当有陌生人搭讪时,一定要有戒备心,不能随便回答对方的问题,也不要随便跟着陌生人去陌生的地方。
此外网络交友已经变成很常见的现象,所以与陌生网友初次见面,一定要安排在人多的公共场合,千万不能安排在比较封闭的地方,以防出现不测。
如果不幸被坏人性侵后,一定要采取恰当的对应措施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自己不干净了,赶快去洗澡,其实这样非常不利于取证,最好留下证据,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千万不要因为面子问题不报警,警方是会保护受害人隐私的。
如果有必要的话,要懂得寻求帮助,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只有坚持这些,才能让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受害人讨回公道。
如果不幸遭遇性侵
保留证据并报警
及时寻求帮助
如果你身边的人不幸受害
帮助TA,安慰TA
本文专家:朱广思,科普作家,北京科普作协会员
如何界定侵犯行为
今天(11月20日),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03年至2017年间该院受理的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
“网络人肉搜索”最典型
据统计,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信息保管人转让、泄露个人信息;冒用、盗用个人信息;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公开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因错误登记导致的个人信息公开。其中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达到44件,占比近6成,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人肉搜索行为”。
案件增加 胜诉率降低
据不完全统计,朝阳法院15年共受理侵犯个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其中2013年至2017年共受理38件,呈现增长态势,这与大数据应用的发展、个人信息价值的提高和公民保护意识增强有关。但是原告胜诉的比例则呈下降特点,近三年胜诉率不足一半。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庭长吴彬指出,这与信息泄露渠道增加、权利人证明信息被特定主体侵害的举证难度增大有关。
侵权主体呈现社会化、侵权途径呈现网络化特点,2013-2017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涉侵犯个人信息的民事案件中,79.4%发生在陌生人之间,51.4%的案件个人信息系通过网络传播,权利人起诉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数量达到15件,占比41.7%。“陌生人网络侵权”渐成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渠道。
权利人诉求涉及同时侵害三种及以上信息的案件数量共45件,占比超过60%。74件案件中,除姓名外,权利人主张被侵害最多的两类信息为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涉及该两类信息的案件数均为22件,占比29.7%。吴彬表示,多重个人信息的聚合,大大提高了信息应用场景和经济价值,也使泄露、公布或不当使用行为的危害性更大,给权利人带来更大困扰、损失和潜在风险。
警惕复印件
朝阳法院建议公民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谨慎提供核心个人信息,慎重勾选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条款,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例如,在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资料复印件时,要手写注明“该复印件仅用于办理某某事项”,最大限度避免复印件被再次复印和其他用途;对于提供虚拟号码的网约车、房屋租赁等网络平台,尽量使用平台网络虚拟号码;网站或App关闭前,先执行退出登录操作;注意分辨识别钓鱼网站、钓鱼软件,不随便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慎重接入无密码的未知WIFI,避免病毒植入,信息被盗取。
法院建议:完善中介行业管理
朝阳法院建议行政机关制定监管办法、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违法查处;立法机关加快个人信息专门立法进程、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征信机构将个人信息保护情况纳入评价范畴,挂钩企业信用。
同时,朝阳法院还分别向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链家公司发送司法建议。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缺乏有效的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管规范制度、个人信息取得及使用方式的释明不充分、缺乏互联网平台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保管操作规范、缺乏对中介经纪人教育培训及制度化监督管理等问题,建议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相关案例:
冒用客户信息办居住证 链家及员工被判赔偿10万
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房屋,个人信息却被链家公司员工冒用办理居住证,今天(11月20日)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链家前员工宋某、杨某共同侵权、链家公司管理存在过错,判令链家公司、宋某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
2017年4月,赵先生与链家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委托其出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的一套房屋,并将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链家公司的经纪人杨某等二人。
2017年9月,赵先生到派出所办理北京市居住证,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已经由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无法再次办理。因房屋从未出租,赵先生当场提出异议,民警遂将已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手续出示给赵先生,赵先生这才得知原来是链家公司的员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其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并伪造了租房协议等,骗取公安机关为宋某本人和妻子办理了居住证。
经核实,赵先生了解到,相关证件是经纪人杨某提供给宋某的。赵先生提出异议后,2017年9月4日,宋某办理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注销手续。
赵先生认为,链家公司作为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疏于管理使得员工有可乘之机,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其民事权益,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故将链家公司、宋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庭审中,链家公司员工陈述,房产成交后,公司要求卷宗快递到公司卷库,对于没有成交的卷宗,则由门店助理锁在柜子里。卷宗店内员工均可查阅,查阅卷宗没有记录。
链家公司表示,客户资料保管方式是经纪人将电子材料上传到链家公司内部的link系统中,实体材料由助理进行保管。公司要求经纪人必须将客户身份证、房产证及合同信息拍照上传。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宋某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杨某明知宋某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杨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相应责任由链家公司承担。
法院指出,链家公司主要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为房地产市场租售双方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间服务。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链家公司需承担高于一般主体的保管义务。作为管理者,链家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客户信息安全进行风险提示、未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其要求经纪人拍照上传资料的做法,亦增加了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和危险性。链家公司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并最终判决链家公司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关于删除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处理,并指出可在委托协议终止、解除或完成后另行主张。
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黄硕
流程编辑:RB00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侵犯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来源:找法网
著作权是受法律重点保护的无形的财产,著作权是来源与智力成果的创造的,由于它的特殊性,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与普通的侵权不一样,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现在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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