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阿某和巴某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25日经过新疆的第四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后两人又一起居住,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17年3月16日,两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新疆的第四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2017年3月16日,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先后与当事双方阿某和巴某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通过调查了解,调解员发现本案的矛盾焦点为:双方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属于同居关系,以及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如何划分。据了解,阿某与巴某于2012年6月25日办理的离婚手续。之后,二人由于子女等原因又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而阿某和巴某并没有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应属于同居关系。此次分割的财产并不属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而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虽然二人的孩子都已工作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对于财产如何划分,双方也是争议不断。调解员在掌握了同居期间财产基本情况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同居期间的房产、耕地、牲畜、现金等生活用品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调解员还向双方当事人就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对纠纷本身进行分析、梳理,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2017年3月17日,在调委会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位于某团医院某村路XX号院落归巴某所有;
2.巴某的职工身份土地由其自行耕种、收获并承担相应的土地费用 ;
3.阿某租赁种植的土地由其自行耕种、收获并承担相应的土地费用 ;
4.家中两头牛归巴某所有;5.巴某支付阿某现金5000元整;
6.地毯两个,被褥十床,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以及阿某个人生活用品归阿某所有。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故本案中阿某和巴某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按照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员坚持调解和普法并重,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教育,最终促使纠纷得已经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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