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婚姻家庭纠纷原因分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国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一、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内容

婚姻家庭关系以姻亲为基础,包含直系亲属关系和旁系亲属关系;以夫妻关系为基础,包含父母子女关系、近亲属关系。近代婚姻家庭的基础是自由、平等、互助,由此衍生出监护、抚养、赡养、扶助、收养、继承、帮助、补偿、赔偿等相关法律关系。

因夫妻同居关系,引发财产混同问题,由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及私有财产观念的增强,离婚所得财产数量总是成为当事人衡量婚姻得失的标尺,因此婚姻财产关系往往是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焦点和难点,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与效果。

二、如何离婚

(一)登记离婚

1、如何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登记离婚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协商不成,诉讼离婚

1、无效、可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的基础是婚姻关系,因此审查结婚是否无效、可撤销、未登记、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比较重要的,因为离婚的前提是婚姻合法成立、有效。

2、离婚

(1)离婚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起诉状;当事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离婚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诉讼离婚可以提哪些请求?

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返还个人财产、探望权、亲子关系异议、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三、如何处理婚内财产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依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如何处理子女抚养

(一)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作者:舒渲律师

注:如遇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具体分析。文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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