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朋友圈文章题为《她们那一代人用生命换来的离婚自由,你又要改回去了?》。文章内容没有太多逻辑,大意就是反对民法典分则草案中拟新设离婚冷静期一事,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侵犯婚姻自由,然后罗列了一些中国当今环境下婚姻观性别观下女性的不利地位,得出的结论是一旦实施离婚冷静期中国女性便会丧失婚姻自由,回到封建桎梏中去。我上网搜索了下,类似的观点还不少。例如因为官方主张减少冲动性离婚的理由,有人便反驳既然结婚可以冲动为什么离婚不能冲动。有人担忧在30天冷静期内如果女性被伤害了怎么办。甚至还有人阴谋化到政府为了提高生育率才百般阻挠离婚的。
设立离婚冷静期一事最早在2018年民法典分则草案修订初始就已成争议,如今冷饭再炒大概是因为该草案可能在即将到来的两会上被审议。根据草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正确并且必要的,但是目前的拟通过的制度确有缺陷。我同意中国社会的性别观念和婚姻观念中确实有很多落后的地方,但是这个是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其他法律和社会制度来做到的,比如规定分居的法律意义,将婚内强奸纳入刑法,设立和完善人身保护令,完善反家暴立法,加强政府及民间组织对家庭及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法律及经济援助等,而不是无脑的去反对离婚冷静期。
首先,离婚冷静期可能保护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如美国立法目的之一,离婚冷静期能给予离婚双方公平的时间来思考有关离婚的问题。大家说冲动离婚,但要知道冲动离婚中未必双方都是冲动的。
设想一个场景,一个丈夫有了小三希望离婚,他可能花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进行各种准备、财务规划甚至法律咨询,而整个过程中妻子是被蒙在鼓里的。某天丈夫突然向妻子坦白,并提出谋划已久的,表面看似公平但是实际上有利于自己的离婚协议,在愤怒和失望之下妻子如果同意并办理了协议离婚,等事后发现协议实际上对自己不利时,已经无力回天了。除非丈夫采用了转移财产之类的违法手段(如果有律师帮助规划的话完全可以避免),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无法改变。
根据中国目前拟通过的制度,在登记离婚后30天内一方可以反悔。这种规定与其说是离婚冷静期,在我看来更像是一个离婚协议反悔期。我大胆的预测下,如果制度通过,利用这项制度来修复婚姻的是少数,利用这项制度来推翻仓促决定的离婚协议的是多数,反悔之后多数人会进行诉讼离婚来争取一个更公平的离婚判决书。 在这种看似冲动离婚,其实是一方伏击另一方的情形下,往往是强势一方伏击弱势一方,所以我认为离婚冷静期可能保护弱势一方。 第二,离婚本就不应该是一个仓促的事情。有网友说既然结婚可以冲动为什么离婚不可以,这完全是诡辩。结婚时双方都是独立的个体,结婚是两个人自己的事情,就算冲动了也不会伤害到其他人。而离婚时存在一个家庭,有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牵涉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更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离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处理不好会伤害到他人。在加州即使无争议离婚,但凡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官也会详细审查离婚协议的规定是否符合最大保护未成年人福祉的原则,并不是配偶双方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的。如果由我来做立法建议,除了离婚冷静期之外,我认为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都不应通过登记离婚进行,而应当走诉讼程序。
第三,离婚作为法律概念,决定的是(1)夫妻双方是否恢复单身状态(即是否可以和别人结婚)和(2)财产及抚养权的分配。关于两个人是否还继续生活在一起这个事实问题,根本不应该是由离婚这个法律程序所决定的。
这就是目前网络上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论根本没有讨论到点上的关键。离婚程序只决定婚姻状态和财产及抚养权分割。网民们动辄就以离婚冷静期拖延离婚,导致双方更多时间生活在一起而对女性造成伤害为由,来反对这项立法。可问题在于夫妻双方随时都可以分居,完成离婚甚至提出离婚都不是进行分居的前提条件。我给不少类似情况的客人的建议是,离婚放在一边先不谈,如果你觉得自己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就不要再住在一起,马上搬走,如果有受到伤害的现实威胁就马上打911。
有人可能要说你太天真的,想搬走就能搬走的吗?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往往没钱没工作,根本没有能力独立生活。没错,这是事实,所以我前文有提到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一个关键是建立和加强政府及民间组织对家庭及婚姻中弱势群体的法律及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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