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律师危险驾驶罪因鉴定过程存在事实不清获得无罪案例,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国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日,被告人A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XX的小型轿车到某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被告人A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过程视频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被告人A某不构成犯罪。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A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告人A某血样提取问题。根据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一是消毒液名称未填写,在抽血过程中使用哪种消毒液不清楚。二是抽血人员仅填写了姓名,其他内容非其填写。因此,提取A某血样的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

二、关于本案A某血样含量问题。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中记载A某血样含量为3mL,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函中称收到A某血样2mL,装在抗凝管中,且密封无渗漏。因此,司法鉴定中心收到的血样与提取的当事人血样明显有差异,不能排除血样是否密封完好及是否受到污染的合理怀疑。

三、关于A某血样超期送检问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本案中,A某被抽血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鉴定机构受理血样时间为5月16日,送检超期,不符合前述规定。虽然有“呈请延长血样送检时间审核意见表”,但也超过三天送检期限,且不符合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要求。另外,也未有证据证明超期送检的血样达到检材的要求。

四、关于是否使用真空抗凝管采血及低温保存问题。司法鉴定中心函称收到A某血样样本装在一支抗凝管中,但未见该试管上贴有生产标签等,无证据证明该采血管属于抗凝管和质量符合要求。公安机关和司法鉴定中心均称已经低温保存血液样本,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存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公安机关在提取A某血液样本、保存、送检及鉴定过程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问题,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应予以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被告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但本案鉴定意见因程序违法而被排除,在案证据虽能认定A某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能认定A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裁判要点

经审理查明:所述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法院在采纳律师建议基础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被告人A某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决被告人A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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