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建筑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安桂

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某公司承包了某市场改扩建工程后,于2017年5月22日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市场改扩建项目的劳务施工分包给该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与刘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约定将某市场改扩建项目的劳务施工转包给刘某施工。2017年9月,金某需经刘某招用到某市场改扩建工程的建筑工地工作,与刘某约定了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刘某支付。2018年1月24日上午,金某需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该工地的9#楼二层平台摔落地面受伤。刘某将金某需送到医院治疗,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某公司为该工程的建筑施工工人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金某需受伤后,某公司为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金某需的用工协议和工资发放表。金某需为申请工伤认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以金某需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金某需的仲裁请求。

金某需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金某需是实际施工人刘某招用的工人,由刘某安排工作内容,接受刘某的用工管理,金某需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用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或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成立条件。某公司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向保险公司提交的用工协议和工资发放表,目的是为了办理保险理赔,并没有与金某需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金某需本人未实际持有该用工协议,该用工协议和工资发放表不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反映,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依据。金某需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成立条件。金某需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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