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冬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3年前,李某在岳阳某公司购买两个商铺,该公司口头承诺连续返租,但是被告没有形成一个书面的租赁合同。1年前,某公司支付完租金后,提前通知与李某协商解除合同,但是李某拒绝沟通,于是某公司通过邮政专递形式,向李某邮寄了《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中国邮政邮件物流查询系统显示该份邮件已妥投。该武汉合同案中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继续支付租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武汉合同案例,六个月以上的租赁期限,是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的。而该武汉合同案中当事人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所以应当视为不定期的租赁,所以李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公司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是有随时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的一个权利的,该武汉合同自该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李某之日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签的的一个不定期的武汉租赁合同,该案中任何一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只不过应通知承租人。老李和某公司均可随时终止合同,某公司提前通知李某协商合同,已经给李某解除合同的准备及缓冲时间,但是李某拒绝沟通后,某公司才通过邮政专递的形式向原告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该邮件已妥投,可以推断老李已收到该公司邮寄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老李抗辩其未收到任何邮件,但却未举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老李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的武汉合同自被告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老李之日解除,双方之间的一个合同权利义务就算是终止。

因此,武汉合同的解除应注意:第一,债务的持续履合同的效力期限未定,第二,应当提前通知。民法典此次新增的规定,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难点和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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