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2025,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呢

结婚家庭 编辑:康桂

一、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2025,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夫妻之间不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呢

夫妻之间不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里说的权利指的是:

(1)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来,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条件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律师分析:

夫妻之间不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四、夫妻不争取代位权是怎样的?

代位权不在夫妻之间存在。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怎么样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在具备下列情形时行使: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五、配偶有代位继承权吗

配偶没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具体如下所述: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二、我国代位继承有什么特点

代位继承的特点如下: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夫妻之间代位权存不存在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不存在代位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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