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跟商品房区别,商品房三年都没拿到证能够起诉吗

房产纠纷 编辑:齐琬菲

一、安置房跟商品房区别

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

安置房主要是由政府在实施土地征用或者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为了妥善安置被拆迁户而专门建造的住宅楼宇,这类房产往往在最初的五年之内无法进行自由买卖,并且绝大多数都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相较之下,商品房则是由私人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并对外销售的住宅物业,其交易行为不受限制,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灵活选择购买时机,同时还能够便捷地申请到银行贷款,而且商品房的售价普遍高于安置房,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更为广阔。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进行二手房交易等相关手续也比安置房要简便许多。

二、商品房三年都没拿到证能够起诉吗

公民在购置房屋之后的三年期限内未能得到房产证,的确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购房者享有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有义务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准时颁发房产证的权利。

如若开发商存在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购房者有权力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二手安置房和二手商品房区别

二手安置房与二手商品房在本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它们各自的起源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所受的各项限制条件。

所谓安置房,简单来说就是由政府为那些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等原因而需要搬迁的家庭所提供的居住场所,这类房产在建成后的前五年之内通常被禁止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即使在五年期满之后,若想进行交易,仍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此类房产的交易行为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相较之下,商品房则是由私人开发商独立投资兴建并可自由出售的住宅物业。

因此,在购买二手安置房时,购房者可能会面临更为复杂的政策限制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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