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李律师要讲的是,与婚姻有关的,房产登记和房产加名的问题。
众所周知,结婚前,自己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法律上是属于自己的房产,
与配偶无关。当然,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视为赠与,另一方将会成为共同共有人。
有很多姑娘以“缺乏安全感“为由,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加上自己的名字。
对于这个问题,李律师的建议是,要理性对待,不能太任性。如果对方愿意也无可厚非,
如果对方是父母帮忙出资买的,他必须要考虑父母的感受,所以最好也不要强人所难,需要换位思考。
但是在婚后买房,就会复杂很多,涉及到出资、登记等问题。
接待咨询时很多当事人会担心:房产证上只写了对方的名字,
房子是不是就是对方个人财产了,我会不会很吃亏?
他会不会背着我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掉?如果我们离婚了,这房子是不是就归他,
是不是和我就没有关系了?
那么,婚后用共同财产买房,登记一人名字和登记双方名字有区别吗?
对于婚后夫妻买房,产证上不管是一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
在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虽然房产上没有你的名字,但是房也有你的一半。
当然,只写一方名字会存在一些风险,比如,一方擅自变卖或者抵押的风险,
这是未登记名字一方需要考虑的问题。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
恋爱期间的消费和转账,能要得回来吗?
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有表示爱意的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无偿赠与,
表示爱意的赠与在财产权利经过转移后不可撤销,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是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如果双方未能最终结婚,具备赠与撤销条件,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能看出赠与一方对于双方能够结婚抱有非常大的心理预期,
在赠与一方经济条件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其支付的大额金钱应当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
附义务的赠与。最终,双方如果没有缔结婚约,也终止了恋爱关系,
法官一般会判决受赠一方返还大额赠与款项。
婚姻律师李晓娟,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擅长: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分家析产、协议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