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口头谈好价格上涨后,一直按上涨的价格支付。后一方不承认变更了合同条款,但法院认为双方连续几个月都是按上涨后的价格结算,可视为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条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交易的单价有没有变更。关于双方交易的单价有没有变更的问题。根据才某公司提供的《废纸回收结算表(2017年4月-2018年3月)》,才某公司持续向广州群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0月、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超出合同约定价格的交易款。虽然才某公司称交易单价没有变更,应按合同单价执行,但是才某公司在2017年9月起至2018年2月止支付的交易款与变更后的单价更趋一致,且连续六个月以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广州群某公司支付货款,这一做法显然与才某公司所称相矛盾。才某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的付款行为可以推断出双方的交易单价已作变更,及才某公司对变更后的单价亦是确认的。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交易款的交易单价已作变更,且才某公司反诉要求广州群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款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变更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司法局需要下文件吗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要交什么税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诉讼过程中律师变更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需要什么材料
●变更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报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