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模板,质证意见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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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书范文

从 6 个方面准确发表质证意见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存在缺乏逻辑性、针对性不足、内容不完整等问题,导致质证效果大打折扣。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可从以下六个关键方面精准发表质证意见,提升质证的有效性。



1. 无异议

当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认可时,可明确表达无异议。这种情况虽不常见,但清晰的表态有助于庭审流程的推进,也能避免后续因表意不明引发的争议。



2. 逾期举证失权异议

若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可提出证据失权异议,主张该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的逾期证据才可能导致失权。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基本事实相关,法院通常会在对逾期举证一方进行训诫、罚款的同时采纳该证据,并不会认定其失权。



3. 关联性异议

当对方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实际意义时,可提出关联性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当要求对方明确具体的证明目的,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例如,若对方提交的某项证据看似与案件毫无关联,却未说明其证明指向,此时应要求对方阐释证明目的,进而判断该证据是否真正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



4. 合法性异议

若证据在主体、取得方式、程序或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提出合法性异议。具体可通过以下典型情形加深理解:



证据主体不合法: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因主体不适格而不具有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若原告通过偷窃的方式从被告处获取借条并提交法院,该借条的取得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证据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由此获取的书证因取证程序违法,其合法性存疑。证据形式不合法:对于提交法庭的学术论文,由于其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可提出形式不合法的异议。



5. 真实性异议

若认为证据并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可提出真实性异议。进一步细分,当原告提交借条,被告若认为签名是伪造的,可提出形式真实性异议;若被告认可签名,但主张借款并未实际提供,则可提出内容真实性异议。



6. 证明力异议

当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较弱,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时,可提出证明力异议。例如,原告提交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若提出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此时被告虽然可能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关于合同效力的异议直接削弱了合同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力,因此应将质证重点聚焦于证明力异议。



在民事诉讼质证环节,从上述六个方面对证据展开系统的质疑与辩驳,能够使质证意见更具逻辑性、针对性,从而更有效地引导庭审走向,增强法官对己方观点的认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质证##质证意见##辩论##辩护#

质证意见怎么写

质证意见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行政赔偿判决书》([2023]闽03行赔终49号):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判决书与被告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无关;本证据反证了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视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义务”、“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将预留你方的赔偿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三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供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由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书面确认接收赔偿款的收款账户”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许多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其二,该判决书不是本案通知书中所确认的判决书。

证据2、《领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通过领款通知书(20240319号)的方式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已经构成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并确认无效;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被告仅凭送达一张领款通知书就确认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这与法律生效的羁束力不符,明显扩大执行范围、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且被告的单方面主动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向原告方转账支付赔偿款(注:不是行政赔偿款),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律规定;本通知书中“答辩人将为原告方预留赔偿款”的强制措施实施行为于法无据,完全是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扩大执行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证据4、银行转账凭证:该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法律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原告诉请的本诉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该款项的品质与(2023)闽03行赔终49号的第三项生效判决的款项品质不同,是被告单方面的行为,与原告无关。

证据5、《行政裁定书》([2024]闽0302行初45号):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不同,实施对象不同,与本诉不具有关联性;其二,本诉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是“黄秋仙及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该证据的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是“黄秋仙”,故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依法不能成立;其三,该证据裁定:驳回黄秋仙的起诉,也就是前诉还未进入审判程序,故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不能成立;证明对象不予认可,被告的证明对象依法不能成立,反证了被告自身重复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项:该法律依据的适用对象不予认可,反证了被告利用协助执行通过领款通知书(20240319号)的方式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已构成本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之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的法律责任。被告通过本通知书的方式作出许多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同时违反本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该法律依据的适用对象不予认可,本诉的当事人是黄秋仙及黄凤梅的其他继承人中的合法继承人黄秋仙。虽然黄秋仙是同一个人,但是,其代表的诉讼主体不同,明显和本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法律规定不符;再说,即使构成重复,被告作出该重复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也构成重复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撤销已没有意义,法院应当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而前诉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如此与本法第一百零六条之(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规定不符。故被告适用本法依法不能成立,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4年8月16日


辩论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原告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法庭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理由与解释如下及详见原告质证意见:

二、原告的请求合法正当,被诉行政行为构成确认无效判决的法律规定:

1、被诉的行政行为违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六大原则之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行政原则,构成 ‌权责统一的责任原则。‌而本诉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许多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违法行政是必然的。我国的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判决原则是能撤销的判决撤销,不能撤销或撤销已没有意义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本诉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赔偿款强制预留的行政行为完全侵犯原告所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的合法权益;且被告通过行政通知的方式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正当,望请法院秉承事实与法律判如所诉。

此致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24年8月16日

质证意见最精辟的十句话

法庭上一张嘴就能扭转局面?不少人打官司时,面对对方证据要么哑口无言,要么乱怼一通,结果错失良机。其实,发表质证意见有黄金法则!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结合《民事诉讼法》告诉你如何用证据说话

有效质证要抓牢“三性两力”,从这5个角度精准出击:

真实性:形式与内容双把关

形式真实:检查证据是否篡改、伪造。比如借条签名潦草,可申请笔迹鉴定;聊天记录截图,要求出示原始载体。

内容真实:核对证据描述与事实是否矛盾。如对方称借款已还,但无转账记录佐证,即可质疑。

合法性:来源、主体、形式全合规

来源合法:偷拍偷录、威胁获取的证据无效。曾有案例中,一方用窃听器取得的录音,因违法被排除。

主体合法:证人需具备作证能力,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证言需谨慎采信。

关联性:证据要“对症下药”

证据必须紧扣争议焦点。例如离婚财产纠纷中,对方出示的旅游发票与财产分割无关,可直接指出“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证明力:证据“资格”行不行

证据需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模糊不清的证人证言、孤证无其他佐证,可主张“证明力不足”。

证明力大小:谁更有说服力

对比多份证据,优先采信公文书证、公证材料等。如合同纠纷中,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高于普通书面协议。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战场!掌握“三性两力”,有理有据反驳,才能让法官信服。你在打官司时遇到过哪些奇葩证据?评论区分享,咱们一起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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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三性

“曹老师教你打官司”,咱们今天讲第12课:质证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对出庭和不出庭者,辩护律师应当这样发问、质证。


我们知道,鉴定人和鉴定意见对于一个案件来讲,真的是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是医疗类的案件,如果是重大的刑事类的案件,如果是涉及到专业知识的案件,鉴定人的意见往几乎等同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意见。所以说质证鉴定人和鉴定意见,那就是特别特别重要的。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如果没有法定资质,他们的意见将是不成立的。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在一些现实的司法案件中,有一些鉴定人出庭之后,面对辩护律师的质证,往往根本说不出来什么专业的知识。这样的鉴定意见,同样也是不被认可的。所以为什么要鉴定人出庭呢?那就是在法庭上,我们要看看他是不是真的具有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比如说,鉴定人和这个案件中的一些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是不是亲戚关系?是不是熟人?如果有这些情况,那他都必须要回避。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这些,也都需要进行质证。我研究过大量的和检材相关的案件,我发现,有一些检材的来源是非法的,它的取得也是非法的。保管完全不符合检材的保管条件。送检的过程中,也很有可能会出现狸猫换太子。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完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还有一些检材的来源、取得和保管,和提取的笔录、扣押的物品清单并不相符。这种情况下,这种鉴定意见,同样不能够被认可。而检材是不是充足可靠,更决定了最终的鉴定意见是不是科学的?因为有一些如果检材太少的话,它很难得出准确的结论。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你还别说,在有些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形式,特别是鉴定的事由,是存在问题的。在法治健全的国家,鉴定的事由对于鉴定人来讲,往往是保密的,他并不知道。但是在我们国家,有些事由甚至是公开的。在这个时候,其实就已经有了鉴定人的先入为主的想法。这种,往往会影响鉴定意见本身。


除了上述需要见需要执证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下边的这些。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人不能出庭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这点和证人证言是一样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是否是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行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假如说法庭就是不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没有正当理由有的话,这种鉴定意见是不能够被采信的。如果法院非要强行采信,那就是法官在枉法裁判,我们完全是可以依法举报的。


最后,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的观点,也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之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尤其是在一些医疗鉴定中,专家辅助人往往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这些专家,也往往都是德高望重的医生,或者是在三甲医院中的医生。医生对于一些医学类的鉴定意见,自然是有发言权的。


所以在这个时候,一旦涉及到有专门知识的案件,我也建议大家要请专家辅助人。对医疗类案件来讲,更应该请著名的医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去鉴定鉴定人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让鉴定意见真正的客观真实,也才能够让案件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审理。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你有什么法律问题希望咨询,请给我留言。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打官司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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