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面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劳动仲裁处理,公司破产员工仲裁的和不仲裁的补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君

基本案情

郭某等9人自2011年6月陆续入职某单位处上班,职位分别为前厅经理、维修工、保安服务员等,月薪构成为底薪+提成。单位于2021年11月陆续辞退员工,并于2022 年1月底以单位经营困难为由向员工发送解除通知,表示公司因疫情原因经营受到严重冲击和影响,目前已无法持续经营濒临破产。且单位社保同时与今年一月底停缴。

至今拖欠受援人等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工资共计45880元,未发放经济补偿金共计316946元,至此被诉单位共计拖欠受援人薪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62826元。特申请仲裁维权。

律师接案后工作

律师接案后认真听取郭某某等人的陈述并通过网络信息查询了及实地考察解单位近况情况,单位实际已经停业,随时有破产的风险。鉴于案件紧急情况,律师以最快速度指导当事人立案,并及时沟通仲裁庭,告知单位随时可能进入破产程序,需要快速结案,才有机会参与破产分配。

立案后仲裁庭快速指派仲裁员,经仲裁员跟单位律师对接,了解到单位状况不乐观,无法正常履行债务,需快速结案及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直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员工统一发出解除通知,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困难,随时濒临破产实际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三)规定,按照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单位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合理的工资报酬。

后经律师多方沟通,获取员工的同意后,在2022年4月26日跟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按照我方所主张的金额全额支持。期满后,指导员工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本案无担保、抵押债权,相较普通债权而言职工债务属于破产债权的第一顺位债权。后单位在2022年5月初申请了破产,在7月的破产人会议上了解到,企业除了拖欠员工工资,还有多笔外债,高达40多万,若非我方及时果断的调解和申请强制执行,将有可能能失去员工优先权,将来即便判决,也可能执行落空。

目前,律师引导员工给法院提供单位财产的执行线索,已争取到部分比例的工资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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