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遵守规定不阻碍侦查、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并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特征
取保候审与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同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取保候审有以下特征:
1.取保候审是兼有人身强制性和权利性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
3.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实际使用,具有其特殊的优点。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等各项费用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若没有达到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的,就不能取保候审成功。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没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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