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柳位禄律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条例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也进行了规定。
【首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单位。
【再次鉴定】
如果对首次(即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但再次鉴定必须在鉴定意见载明的异议期或者指定的申请鉴定的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提出,否则将视为对首次鉴定无异议并生效。
【特殊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不过,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比较好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公正吗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的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海口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做?需要多少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个部门
●请问医疗事故鉴定上哪个部门去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哪里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公正吗
●医疗事故鉴定去哪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