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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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通俗易懂
一、裁定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用裁定处理的刑事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如减刑、假释等。
裁定与判决虽同为司法裁决,主要区别有:
1.解决范畴
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数量特性: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形式灵活: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期限: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裁定书作为裁定的书面载体,其格式、写法与判决书相近,只是内容相对精炼。
二、决定
决定,作为法院裁判形式之一,专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对回避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等。决定的有以下特点:
1.形式多样: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卷,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
2.即时生效: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作出主体:决定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4.适用对象:与判决、裁定不同,决定仅解决程序问题。
裁定与决定,作为司法裁判的两大支柱,各自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和联系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告知书
一、若当事人同意,法院将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向受送达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接收阅读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该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送达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后台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号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可以要求法院另行寄送纸质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办理申请执行等事宜时,无需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纸质件。
如已仔细阅读上述告知内容且同意接受电子送达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的,请签名。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举例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的起诉要件为诉讼成立要件,是判断当事人提起诉讼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原告起诉不符合该起诉要件,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如果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通过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通过实体判决的形式加以认定处理,而不是以当事人并无诉权的形式加以判断。
争议焦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意见最高法认为:
1. 起诉条件符合:庆某集团根据其与宇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受让宇某公司对渤某公司享有的债权后,向渤某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庆某集团提交了相关证据,能够明确其与本案民间借贷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2. 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后,裁定驳回庆某集团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通过实体判决的形式加以认定处理,而不是以当事人并无诉权的形式加以判断。
3. 权利保护要件的判断:即使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效力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
简要分析本案中,最高法明确了起诉条件与权利保护要件的区别,以及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审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断后,裁定驳回庆某集团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实体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规范了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法律适用。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05号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百度百科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依法送达传票和裁定书时,当事人却拒绝签收。这看似是当事人的一种“任性”行为,实则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视角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法院的应对之策
• 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不签收传票或裁定书,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样就视为送达。比如,在一些邻里纠纷案件中,被告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工作人员就可以邀请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完成留置送达。
• 公告送达:当法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都无法将传票或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法院会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一般来说,公告期为30天,30天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实际看到公告,也被认为已经知晓相关诉讼事宜。
• 其他送达方式:若法院知晓当事人其他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依此进行送达;也可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通知送达内容,只要能有效证明当事人收到相关信息,即完成送达。对于法院定期宣判的情况,即使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法院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情况,也视为送达。
不签收带来的后果
• 缺席判决:对于传票而言,如果是原告不签收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按自动撤诉处理;若是被告不签收,法院会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比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为了逃避债务,拒绝签收传票不出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然可以缺席判决,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签收传票、没有出庭就否定判决的效力。
• 失去维权机会:当事人不签收传票和裁定书,往往意味着放弃了在法庭上陈述事实、进行辩论、举证质证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法院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的,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无法向法官展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观点,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 强制执行:如果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作为被执行人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拒不到庭申报财产或履行义务,执行局有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不签收裁定书也不影响其生效,一旦裁定书生效,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届时当事人的财产可能会被冻结、扣押、划扣等,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典型案例及启示
曾经有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觉得自己理亏,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和裁定书。法院依法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公告期结束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后来后悔不已,但由于自己当初的不配合,失去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只能接受不利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事人不签收法院传票和裁定书,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行为,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法律程序是公正、严肃的,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不配合而停止。相反,积极签收、面对并参与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途径。当事人应该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尊重法律程序,积极与法院配合,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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