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是什么意思,刑事裁定书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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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一起按当时法律规定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受贿案件,广东高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原审被告人2年有期徒刑,随后,该案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核准。
这是一起发生在2008年的受贿案,受贿金额为13.2万元。原审被告人为时任广东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党委副书记沈智。他先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刑十年,后二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改判2年。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以定性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广东高院再审,认定沈智犯受贿罪,但量刑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沈智受贿案裁定书显示,最高法核准了广东高院的这一判决,并认为,依据沈智受贿的数额,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发生至今,法律已有较大改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对沈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高法核准法定刑以下量刑。网络截图
镇党委副书记受贿13.2万,一审获刑十年
案卷材料显示,2006年12月,沈智任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国土、城建规划工作,并受东山镇党委、镇政府委派挂点东山镇龙池村委会(管辖东山镇东山圩村民小组),负责协助该村委会工作。
2007年11月,商人钱某等想在东海岛投资经营,遂请朋友姚某为其租赁经营场所。姚某通过陈某物色到东山镇东山圩村民小组的办公楼(共八层,以下简称“八楼”),但是该楼已被村民唐某承租,且租赁合同规定不允许转租。姚某、陈某多次找唐某和东山圩村民小组商量转租,均未能达成协议。
于是,姚某、陈某以及钱某等人找到东山镇党委书记陈某2,请求镇政府出面做工作。陈某2考虑到沈智是龙池村委会挂点领导,便安排沈智出面解决“八楼”的转租事宜。陈某为促成此事,同意给沈智人民币2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沈智即先后找到东山圩村民小组长何某、代理出纳陈某3、代理会计唐某2以及龙池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东山圩村民小组成员王某等人商量,要求他们给予配合,促成“八楼”转租,并承诺事成后给他们“辛苦费”。
2008年1月,何某、陈某3、唐某2、王某等先后在关于转租“八楼”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表示同意。沈智在东山镇法律服务所为该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尔后,钱某的妻子刘某于2008年1月23日将人民币48.76万元汇入姚某的银行账户。次日上午,姚某从刘某的汇款中取出人民币48.6万元,并从中拿出20万元,与陈某一道在湛江火车南站服装批发市场门口送给应约前来的沈智。
沈智收到该20万元后,让沈孔送给何某、陈某3各1.2万元,唐某2、王某各1万元。除去上述4.4万元以及其他为处理转租事宜的花费2.4万元,沈智实际得款13.2万元。
事后东窗事发,沈智被查。2011年4月2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沈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再审法院改判2年,最高法裁定法定刑以下量刑
宣判后,沈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19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沈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定性错误为由,于2013年6月20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沈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将本案退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1日,沈智被抓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对沈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年12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沈智犯受贿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沈智潜逃期间,国家修改了刑法,贪腐犯罪的量刑标准有了很大变化。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随后,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出台。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数额标准由十万元上调至三百万元,改变了“原刑法关于十万元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对沈智作出法定刑以下的判决后,广东高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沈智构成受贿罪,依据其受贿的数额,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沈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发生至今,法律已有较大改变,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对沈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亮亮
刑事裁定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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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黄某跟前妻离婚9年后,持凶器藏身车库将前妻和“姨妹”(“前妻的妹妹”,下同)二人砍致重伤二级。男子自称在儿子中了1000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好,认为是前妻和“姨妹”在儿子面前说自己坏话,导致儿子这么多年没理过自己。
事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5月16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2024年3月9日19时10分,湖北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向阳派出所接到黄某报警,称其在某小区地下车库“把爱人和姨妹杀死了”。接到报警后,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黄某控制,并通知120抢救伤者。黄某,1962年生,湖北人,初中文化。其口中的“爱人”“姨妹”,实际上是黄某的前妻郑某以及郑某的妹妹。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黄某跟前妻郑某于2015年离婚后,一直认为是郑某姐妹二人造成自己生活不如意,并对此心怀怨恨,意图杀害二人。
2024年2月下旬,黄某购买了一把砍斧。同年3月9日清晨,在得知郑某姐妹二人要前往宜昌某酒店赴宴时,黄某将砍斧藏于电动车内,准备趁机作案。途中,其又购买了新头盔用于遮挡面容,另购买了一把菜刀备用。当日13时许,黄某进入某小区车库蹲守。当日19时许,黄某看到郑某姐妹二人从电梯走出,趁二人不备,持砍斧先后劈砍二人。作案后,黄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郑某姐妹二人均为重伤二级。另经司法鉴定,黄某患有“脑器质性抑郁综合征”,但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对该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司法文书披露的内容显示,黄某称,之前就想着要杀害前妻郑某和“姨妹”二人,但没跟谁讲过。
在黄某心里,他从结婚开始就跟郑某“扯皮”,这都和“姨妹”有关。黄某称,自从儿子在2014年中了1000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好。他认为是前妻郑某和“姨妹”在儿子面前说自己坏话,导致儿子这么多年没理过自己。
2015年,黄某曾因儿子没拿钱给他打牌,拿砖头砸了儿子的车。该说法亦得到黄某妹妹的证实。另据黄某当时的同居女友证实,黄某在儿子中奖后,两人就有了矛盾。
在黄某的儿子眼中,父母性格一直不和,两人感情不算好也不算坏;2015年因父亲出轨闹了一场,父母二人离婚。郑某表示,其与黄某离婚是因为黄某有点暴力倾向,喜欢在外面打牌不顾家,后来还出轨,离婚后,二人没有联系,也没有新的矛盾。
黄某儿子称,父母离婚后,父亲曾埋怨母亲那边的亲戚,是小姨(郑某妹妹)把他们拆散了,父亲经常找自己抱怨,两人关系也越来越不好。
2024年12月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因自身生活不顺,出于报复心理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二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系犯罪未遂。黄某行凶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关于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遗漏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属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周杰
责编: 姚乐
刑事裁定书上诉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
法释〔201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第三条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对经查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第九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应当在场。第十条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第十一条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不听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见。
实施威胁、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附卷存档。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张瑾
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一样吗
湖北一男子黄某跟前妻离婚9年后,持凶器藏身车库将前妻和“姨妹”(“前妻的妹妹”,下同)二人砍致重伤二级。男子自称在儿子中了1000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好,认为是前妻和“姨妹”在儿子面前说自己坏话,导致儿子这么多年没理过自己。
事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5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意图 资料图片
离婚9年后
男子藏身车库对前妻和“姨妹”行凶
2024年3月9日19时10分,湖北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分局向阳派出所接到黄某报警,称其在某小区地下车库“把爱人和姨妹杀死了”。接到报警后,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黄某控制,并通知120抢救伤者。
黄某,1962年生,湖北人,初中文化。其口中的“爱人”“姨妹”,实际上是黄某的前妻郑某以及郑某的妹妹。
司法文书内容显示,黄某跟前妻郑某于2015年离婚后,一直认为是郑某姐妹二人造成自己生活不如意,并对此心怀怨恨,意图杀害二人。
2024年2月下旬,黄某购买了一把砍斧。同年3月9日清晨,在得知郑某姐妹二人要前往宜昌某酒店赴宴时,黄某将砍斧藏于电动车内,准备趁机作案。途中,其又购买了新头盔用于遮挡面容,另购买了一把菜刀备用。当日13时许,黄某进入某小区车库蹲守。当日19时许,黄某看到郑某姐妹二人从电梯走出,趁二人不备,持砍斧先后劈砍二人。作案后,黄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郑某姐妹二人均为重伤二级。另经司法鉴定,黄某患有“脑器质性抑郁综合征”,但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对该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儿子中千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差”
男子怀疑是前妻和“姨妹”挑唆所致
司法文书披露的内容显示,黄某称,之前就想着要杀害前妻郑某和“姨妹”二人,但没跟谁讲过。
在黄某心里,他从结婚开始就跟郑某“扯皮”,这都和“姨妹”有关。黄某称,自从儿子在2014年中了1000万元大奖后,父子关系变得不好。他认为是前妻郑某和“姨妹”在儿子面前说自己坏话,导致儿子这么多年没理过自己。
2015年,黄某曾因儿子没拿钱给他打牌,拿砖头砸了儿子的车。该说法亦得到黄某妹妹的证实。另据黄某当时的同居女友证实,黄某在儿子中奖后,两人就有了矛盾。
在黄某的儿子眼中,父母性格一直不和,两人感情不算好也不算坏;2015年因父亲出轨闹了一场,父母二人离婚。郑某表示,其与黄某离婚是因为黄某有点暴力倾向,喜欢在外面打牌不顾家,后来还出轨,离婚后,二人没有联系,也没有新的矛盾。
黄某儿子称,父母离婚后,父亲曾埋怨母亲那边的亲戚,是小姨(郑某妹妹)把他们拆散了,父亲经常找自己抱怨,两人关系也越来越不好。
法院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2024年12月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黄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黄某因自身生活不顺,出于报复心理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造成二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系犯罪未遂。黄某行凶后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关于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遗漏自首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属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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