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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陈佩珍
徐州农商行是在徐州铜山农商行等三家农商行基础上组建而成。
历经2年多,徐州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徐州农商行)最终完成重组开业。
9月7日,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筹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经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批准,徐州农商行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徐州农商行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布了徐州农商行的掌舵人,由骆新超担任徐州农商行董事长。此前,骆新超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徐州铜山农商行董事长。
大会审议还表决通过了徐州农商行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和董、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管理制度等各项议案,并作出了各项决议。
徐州农商行是在徐州淮海农商行、徐州铜山农商行、徐州彭城农商行三家农商行基础上组建而成。2018年7月17日,徐州市委、市政府召开徐州市区三家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会议。这三家农商行指徐州淮海农商行、徐州铜山农商行、徐州彭城农商行。
2020年7月28日,江苏银保监局《关于筹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显示,同意徐州淮海农商行、徐州铜山农商行、徐州彭城农商行三家农村商业银行新设合并,筹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徐州市国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银行,600908.SH)的徐州农商行发起人资格,分别认购49116.896万股、39075万股,认购比例分别为13.76%、10.95%。
除了无锡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江阴银行,002807.SZ)、昆山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昆山农商行)也参与了徐州农商行的筹办。6月23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拟出资3.38亿元,投资徐州农商行,江阴银行预计持有成立后的徐州农商行总股本的4.73%。6月24日,昆山农商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出资3.38亿元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徐州农商行,占徐州农商行总股本的4.73%。
7月30日,徐州市区农商行风险处置化解及改革工作总结会议召开。徐州市市长庄兆林提出,以有力工作确保徐州农商行三季度正式开业运营。
徐州市铜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铜山发布”发布的消息曾提到,在市、区三家农商行基础上,新设合并组建徐州农商行,新组建完成后的徐州农商行将成为徐州市规模最大、政府持股最多的地方法人机构。
责任编辑:郑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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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2月15日消息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原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苏堤支行职员张某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明知贷款人存在虚假贷款主体、虚设贷款用途等情形,仍违反规定,先后经手发放贷款总共两亿余元。
信贷员违规放贷2.18亿
根据法院公布的信息,张某某在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曾担任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苏堤支行及前身徐州市市郊信用联社苏堤分社的信贷员。
2011年11月末,张某某明知袁某控制申请的连云港连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设贷款用途、虚构经营状况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承兑汇票5000万,共计80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之前,又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8000万元贷款。
2013年3月,张某某再次明知故犯,知道袁某控制申请的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经营状况、虚假贷款用途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2014年3月,张某某明知上述问题仍然存在,明知追加的抵押房产评估价值虚高,继续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元贷款。
2015年3月,张某某分两次,经手以“续贷”形式违法发放流动资金1200万元、1800万元贷款。2016年3月,对上述两笔贷款予以展期。
2014年4月、5月,张某某无视法律法规,又先后违规两次经手发放流动资金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贷款。2015年5月,仍继续经手以“续贷”形式发放流动资金3000万元贷款。2016年5月,对上述贷款予以展期。
2016年5月、10月,张某某仍没有收手,明知袁某控制申请的江苏瑞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虚评抵押物价值等情形,仍经手发放流动资金3849万元、3856万元,共计7750万元贷款。
据统计,张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通过发放流动资金、承兑汇票、续贷、展期等方式,总共向袁某前后发放21750万元。
2021年2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其在办理涉案贷款时仅是具体执行者,且已经尽职履行审查义务,原判决量刑过重。
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判决认定一致。针对张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认为,张某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袁某贷款业务中担任客户经理职责,承担贷前调查、收集审核资料、上报审批、贷后检查等关键性的贷款调查工作。其作为贷款发放审批程序的第一步,是否如实撰写调查报告、是否如实汇报贷款存在的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后续审批流程。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某某明知袁某在相关贷款、续贷和展期过程中存在主体公司经营状况虚假、贷款用途虚假、评估价格虚高、贷款主体是空壳公司等问题,未能严格履行调查义务,未能如实撰写调查报告。最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客户经理、行长曾一同被查
事实上,近年来,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被曝出的违法违规乱象并不止这一件。2020年底,徐州泉山区法院披露的一则判决书,将该行一客户经理的诸多违法细节公之于众。
判决书显示,淮海农商银行综合零售业务二部客户经理吴某某,于2006年至2018年,在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淮海农商行任职期间,多次为王某控制的公司、袁某控制经营的公司,以及袁某的妻子孙某办理贷款,利用办理贷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王某、袁某的钱款、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170余万。
2019年4月,吴某某被逮捕。同年年底,扬州市纪委监委披露消息称,淮海农商银行原行长陈尊祥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从其履历来看,陈尊祥在淮海农商行及前身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职长达10年之久,2015年从淮海农商行离职。
数据显示,淮海农商银行在2013年到2015年,陈尊祥担任任行长期间,不良持续升高,拨备覆盖率急速下降,三年不良率分别为3.21%、3.98%和4.7%,三年拨备覆盖率分别为219.8%、171.97%和143%。2018年7月份,徐州市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市区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会议。
2020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徐州淮海农商银行与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徐州彭城农商银行重组合并为徐州农商银行。当年9月份,徐州农商银行正式开业,同时,三家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也一并转为徐州农商银行的债权债务。
据最新披露数据,徐州农商银行目前,员工1800余人,支行(分理处)162 家,资产总额827.15亿元,存贷款规模1231.35亿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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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网讯(通讯员 葛以云 记者 毕传国)淮海区抗日根据地,是苏北抗日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人口约280万人。淮海区地处苏北腹地,北连陇海铁路、南抵淮阴、淮安城,东接盐河,西临京杭大运河,形成南北120公里,东西190公里的三角地带。因为淮海区抗日根据地内旧有淮安府、海州旧地,所以将这一地区命名为淮海区抗日根据地。为支持淮海区抗日战争,粉碎敌人的经济和物资封锁,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淮海地方银行从1942年建立到1943年完成历史使命期间,用金融经济支持着抗日根据地军民与日寇和敌伪进行军事斗争中,充分发挥了货币工具与敌伪进行金融经济斗争和贸易斗争的作用。
成立淮海地方银行
1942年5月,汪伪政府规定,法币1元3角兑换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币1元。7月,汪伪政府又宣布停止使用法币,持有法币者必须按照敌伪规定的2:1比率兑换伪币,其目的就是把法币排挤到抗日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用贬值的法币掠夺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物资。除此之外,汪伪政权还加大封锁,使抗日根据地不能以法币换取工业产品,当时在淮海区流通的法币接近2000万元,汪伪排挤法币后淮海地区法币增加到3000多万元,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不仅冲击了淮海区金融经济秩序,而且使人民财产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外,日寇和汪伪政权还在粮食、油料、棉花、布匹等生活资料方面进行封锁。
为了粉碎汪伪政权对抗日根据地人民经济生活的干扰破坏,打破日寇和汪伪政权的物资封锁线,团结广大人民群众和各阶层人士进行抗日活动,振作抗日军民精神,鼓舞抗日军民士气,淮海区专员公署作出成立淮海地方银行的决定。
1941年6月,淮海区专员公署调拨资金100万元(含金库公债券、粮食、棉纱)作为抗币发行基金。同时,通过各种关系从敌占区购买圆盘印刷机、石印机及其他印刷物资,开始印制淮海区域流通券,准备成立淮海地方银行。
1942年3月,淮海区行政公署成立,地址设在沭阳县,李一氓被任命为淮海行政公署主任。淮海区行政公署下辖泗沭、沭阳、淮阴、宿迁、涟水、东海、潼阳、灌云8个县和宿北办事处。1942年6月27日,淮海区召开第二届参议会,会议通过了成立淮海地方银行决议,通过了对日寇和敌伪政权开展金融斗争的决议。经淮海行政公署主任李一氓提议,淮海行政公署任命顾准、卢钝根为淮海地方银行筹备处正、副主任,工作人员有方采秀(顾准妻子)、徐志武、余馨等20余人。
1942年8月9日,淮海地方银行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上,顾准汇报了淮海地方银行筹备情况,制定了金融业务方针,讨论发行淮海券的准备工作、商业贷款原则,手工业贷款章程。会上,任命顾准为淮海地方银行理事长,黄以干为监事,卢钝根为总经理,全行共计40人左右。淮海地方银行内部设会计科、出纳科、总务科、发信科、营业部、信贷科。
1942年8月10日,淮海地方银行在淮海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沭阳县正式开业。是日,钱集、高沟、汤沟、古寨等地商民纷纷前来恭贺,签订淮海券兑换契约。淮海区行政公署规定从11日起,抗日根据地内全部使用淮海地方银行发行的淮海币(也称抗币)。这一消息刊登在1942年8月13日《淮海报》上。同时,淮海地方银行在塘沟、高沟、吴集、汤沟、麻垛、老张集、里仁集、大兴集等主要集镇设立了业务代理处,兑换淮海地方银行券,发放和收回贷款。在泗阳县北境(属泗沭县境的部分)流通淮海地方银行发行的淮海币,有1角、5角、1元、5元、10元,共计5种。在泗阳县境南(分别属淮泗县、泗阳县境的一部分)流通淮北地方银行银号发行的淮北券,有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共计8种。这些纸币统统称为抗币或边币。起初抗币与法币等价,同时在抗日根据地流通,后来,法币贬值,抗币与法币比值先后调整为1︰3、1:5、1:50。
1940年,在泗阳、宿迁、盱眙、淮阴、洪泽等日寇占领区,敌伪政权先是强迫人民使用日本帝国主义发行的金票及伪华北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币;1941年,敌伪政权又强迫占领区人民使用汪伪政权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储备票,此种伪币进入市场后就迅速贬值。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前夕,万元面额的敌伪储备票在厕所中随处可见。
印制发行淮海地方银行币
1941年9月,淮海地方银行在涟水县杨口乡戴洼村建立淮海地方银行印钞厂。淮海区行政公署委任庞在祥为厂长,聘请印刷工人10余名,首批印制淮海地方银行5角面额的流通券,1942年6月开始印制1元面额的流通券,10月份开始印制2角的辅币,随后,根据市场需要,又印制5元、10元货币。
淮海地方银行印制的整版钞票,每版包含12张钞票,钞票正反面有图案,并盖有“总经理红色印章”和“理事长红色印章”。整版钞票由工人手工裁切,裁切好的钞票分批转发给银行会计记账,然后,在交给银行发行科工作股打印钞票号码。为了确保钞票的安全,淮海区行政公署特派一个警卫连负责保卫印钞厂。期间,因敌情变化和防止敌伪破坏,印钞厂曾经多次转移,先后转移到卓向庄、朱后圩、墩底等地方,不间断地发挥着与敌伪进行金融经济斗争的作用。
1942年春天,经淮海区行政公署批准,5角面额的流通券开始向淮海区市场投放。是年8月,就在淮海地方银行开业的当天,就兑换出淮海银行币2000余元(折合法币10000余元)。截至9月25日,淮海地方银行共计发行73万元流通券。随后,淮海地方银行发行的货币流通区域发展到沭阳、泗沭、淮阴、涟水、宿北、潼阳、宿迁等县的农村乡村集镇。不仅如此,淮海地方银行还在各乡镇设立业务代理处,方便农民群众和商户兑换淮海券,因此,淮海券在淮海区农民群众及商户中信用较好。10月,为了方便兑换,淮海地方银行向市场投放2角辅币20万元。淮海区流通券与法币的比价为1︰1,淮海地方银行币与法币的最初比价为1:5,后来,由于法币贬值,比率上升到1︰9。
在抗日根据地,淮海地方银行币1元可以购买大米4斤,5元可以兑换银元1元,物价稳定,受农民群众和商户的广泛赞誉。为了发展生产,稳定抗日根据地经济,粉碎日寇和敌伪对淮海区的物资封锁,在1942年8月下旬,淮海地方银行向全区农民群众发放春耕生产所需的种子和肥料贷款30万元(淮海币),其中,宿迁4万元,潼阳2万元,沭阳5万元,灌云4万元,淮阴3万元,泗沭5万元……贷款对象以贫农为主。每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元。中农、富农根据调查情况均情贷款,并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能挪作他用。接着,淮海地方银行向纺织和油榨行业贷款,抗日根据地每月可以生产布6000余匹,完全解决了淮海区军民穿衣问题,彻底粉碎了日寇和敌伪对抗日根据地的物质封锁。11月,淮海地方银行在灌云县搞试点,向农民群众发放耕牛贷款5万,解决了部分农民群众缺乏耕牛的困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从1942年3月淮海地方银行筹备、成立到1942年11月13日日伪开始大扫荡前,淮海地方银行发放农业贷款50万元,纺织贷款33.795万元,油坊贷款16.7万元,手工业贷款27万元,商业贷款11万元,其他贷款17万元,购买豆饼44.769万元。淮海地方银行各代理处准备金125万元,财政发行(支付军政费)201万元,共计发行淮海券526万元,达到发展抗日根据地生产,保证军民经济自给自足,粉碎日寇和敌伪经济封锁,巩固和扩大淮海抗日根据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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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法院判决,原淮海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中收受贿赂,财物共计17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华,男,196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零售业务二部客户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华在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办理贷款等职务便利,为王某控制的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袁某实际控制经营的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以及袁某的妻子孙某在办理贷款手续核准、发放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以此收受二人给予的钱款、物品,据判决书显示,吴某华收受的财物除现金外,还包括购物卡、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莱卡相机、欧米茄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0余万元。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吴某华于2019年2月1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华作为股份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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