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司法适用浅析(四),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书

(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对守约方的损失应予赔偿。实务中,违约方通过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但也应遵循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五)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方式

对于违约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必须是司法解除,而不是当事人的通知解除。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一般形成权,而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司法解除的形成诉权。司法解除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除,其与法定解除和单方解除的后果也不同。

在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制度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在审查合同履行的客观条件基础上,综合考量公平、诚信、效率、经济秩序、社会利益和社会成本等综合因素,审慎判断,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价值判断和评价,可避免违约方的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有效避免违约方滥用解除权,保障交易效率,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对完善合同解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结语

《民法典》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法典化,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让当事方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实现实质正义,从而控制社会成本,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浪费,可谓意义重大。《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针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与《九民会纪要》第48条的适用关系、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与情势变更等其他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仍需要《民法典》适用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我们期待相关规定的尽快出台。

在具体案件中,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方式,可以是违约方起诉,或在守约方起诉后,违约方提起反诉。因违约方解除合同权不属于抗辩权范畴,所以只能以诉的方式提起,才能产生改变相应法律关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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