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钟某一同到公证处进行咨询,他们二人近期离婚,但离婚协议中对宋某名下车辆的约定并未明确写明,双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时,车管所对其提供的离婚协议并不认可,要求双方对宋某名下车辆重新做约定并在公证词中写明具体的车辆信息。
公证员听取当事人的申请后表示,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在约定书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双方婚内二人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可以约定哪些婚内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财产归属,于是宋某、钟某二人约定二人结婚内取得的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归钟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并在公证词中详细写明车辆的型号、车辆颜色、车架号、发动机号和机动车登记编号,这样在车管所顺利办理了车辆过户,问题得到了解决。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不得以约定的形式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
【公证书格式】公 证 书
(xxxx)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甲方):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乙方):钟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宋某、乙方钟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上述约定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书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申请人宋某与钟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前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约定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约定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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