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时,“三期”女职工享有特权吗,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阳安
一、对“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对“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保护的例外
(一)法定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三期”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虽然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需要承担非常严格的举证责任,此时,处理不当或举证不能都会导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种良策。
(二)法定终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三期”女职工碰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注意:虽然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保、个人所得税等。
四、“三期”女职工可以获得除经济补偿金之外的其他补偿吗?
从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对企业解散时员工权益的规定都只涉及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三期”女职工的利益保护,企业也并不负有额外的补偿义务。我们理解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当企业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用工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个别地区的司法给予了“三期”女职工特别保护。如:
1、《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
七、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是否还应支付其他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
第二十二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五、公司解散安置员工的注意事项
当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时,我们建议为了稳定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和补偿事宜,减少纷争,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1、将公司解散的决定告知员工,听取其意见,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2、制定公司解散员工遣散方案。在此过程中,能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的,可以协商终止。但公司解散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协商不是必经途径。如协商不成,公司应及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明确补偿金额和领取方式。
3、对于特殊员工,比如三期女职工、病假员工、工伤员工、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等,如在补偿金额上发生争议,为了不影响公司清算和注销流程,建议适当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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