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夫妻分居后一方购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吗,分居夫妻一方买房怎么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诺雪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和理由:李某芳与王某军于2016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8日,双方购买涉案房屋,同年11月28日取得了房产证,房屋登记在王某军名下。自购买房屋后,王某军开始长期与李某芳分居,更于2017年2月20日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军的诉讼请求。

后王某军多次通过短信或微信联系李某芳欲协议离婚,条件是李某芳需放弃婚后购置的房屋的共有权,且不给予任何补偿。李某芳醒悟王某军与自己结婚的目的是利用婚姻关系获得购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因此,李某芳于2017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军离婚并分割共同房产,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因案外人张某山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故涉案房屋未予处理。

李某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芳与王某军婚后所购置的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芳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李某芳诉至法院,望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王某军辩称:不同意李某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因张某山不能购买二套房屋,故张某山与王某军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用王某军的名字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投资人是张某山,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均是张某山支付。李某芳对于王某军与张某山借名购买的事情是知情的,也从未支付过房屋相关款项。故房屋产权证上约定涉案房屋只写明王某军单独所有。李某芳参与买房的过程不能代表其对涉案房屋有共有权。另外,房屋出资人张某山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将来这个房屋是赠与给王某军的。李某芳承认其没有共同与王某军偿还房屋贷款,法律是公平的,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借婚姻为名索取不正当利益。

张某山辩称:不同意李某芳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不是李某芳、王某军的,而是张某山的个人财产。李某芳与王某军结婚前张某山与王某军就有借名购房的协议,当时只是一直在找房源。房屋从首付款到贷款都是张某山花的钱,李某芳与王某军一分钱都没有出。

本院查明

2016年9月9日,李某芳与王某军登记结婚。后李某芳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军离婚,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准予李某芳与王某军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李某芳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产可能涉及其他人的权益,离婚案件中对涉案房屋未予处理。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2月24日生效。

2016年3月26日,张某山(甲方)与王某军(乙方)签订《借名购房协议》。

2016年9月28日,经北京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王某军(乙方)与李某川(甲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王某军购买李某川位于房山区1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210万元,付款方式为:网签当日支付首付款90万元,拟申请公积金贷款120万元。

另查明,2015年12月25日,经房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张某山作为出卖人与王某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山将其位于房山区燕山某某102号房屋出售给王某文,房屋成交价格为64.5万元,约定买受人于过户之前,支付全部房款64.5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芳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某山与王某军之间签有《借名购房协议》,购买涉案房屋的中介费、首付款及贷款均系张某山出资或偿还,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房屋系李某芳与王某军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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