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1)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支配。
(2)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之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3)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无形的,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利益可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不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可。
|「物权的分类」
1.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占有
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2.理论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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