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物上请求权(核心)」
1.物权请求权
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请求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物权请求权。
从性质上说,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首先,作为请求权,不以对于物的占有支配为内容,因此不是物权之本身,是独立于物权本身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其次,作为请求权与债权类似,在不与物权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迟延等;
最后,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产生、转移与消灭均应当从属于物权。
因此,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1)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2)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请求权
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2.占有保护请求权
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包括:(1)占有返还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修理、更换、重作。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学界争议较大,未有统一观点。
主张物权请求权,是因为此请求权是请求恢复到物权的圆满状态,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目的。
主张债权请求权,是因为恢复原状只不过是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金钱赔偿直接向对方支付金钱,恢复原状不过是通过付出金钱购买劳务或直接提供劳务让损失获得救济,不是基于物权自身的延伸。
|「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仅为物权保护的补充方法。
|「物权保护的期间限制」
物权的存在相对恒久,债权的存在都是暂时的。因为,债权往往是为了获得具体利益的手段,一旦目的实现,债权即归于消灭。
1.返还原物请求权
(1)不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特殊动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者均有登记制度,无举证困难)。
(2)普通动产:一般情况3年诉讼时效(无登记制度,举证困难),普通动产特殊情况2年除斥期间(向遗失物受让人主张)
2.占有返还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物权的公示方法
我国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登记作为主要公示的方法,动产以交付作为公示的方式。
|「动产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即转移占有,占有即公示。包括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
1.现实交付
即交付标的物,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2.观念交付
是指在某一个法律规定的时刻,当事人在观念中都认为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至于标的物实际上在谁的控制之下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认为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了就视为交付完成。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物权转让或设立合意时,交付即完成。
(2)指示交付
出让人出让的动产被第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是为指示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出让人与受让人关于指示交付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3)占有改定
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给受让人占有,即为占有改定。
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与受让人实际上达成了两个合意:
一是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二是借用、租赁等能够使出让人继续占有转让动产的合意。
之所以称为占有改定,是因为出让人对出让动产的占有由原来的所有人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则根据前述第二个合意取得对转让动产的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间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3.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此种交付方式多在商事主体之间发生。
|「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1.原则上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国家无需办理所有权登记,即可依法律规定或生效的征收决定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即可处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相对人取得用益物权;相对人取得国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必须进行使用权登记。
2.登记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特殊登记的种类
(1)预告登记
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出现错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以更正后的内容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
(3)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的更正登记请求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功能只是排除不知情的第三人存在的可能,因为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内,若要通过登记变更物权或者设定其他物权的,是能够通过异议登记发现此不动产权利存有异议的。因此,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提起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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